轉眼間,春節後開工已經一週了,這一週過的可謂是沒心沒肺啊。人在公司坐,心在外面飛,總感覺年還沒有過完。。。
趁著還有點年味,分享個和年有關的案例。
過年的時候最經常聽到的就是“恭喜發財”,最經常見到的形象就是財神爺。說到財神爺,想必大家都很喜歡,一是形象好,二是寓意好。
這麼好的人物形象,可以拿來註冊商標嗎?
今天分享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生效的判決,看看財神都經歷了哪些坎坷,最終結局如何
案情簡介:
原告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申請了第23913607號圖形商標(頭戴金錢官帽、手捧金元寶的財神形象)(簡稱訴爭商標)。
商標局階段:駁回。
商評委階段:繼續以涉嫌封建迷信,從而會產生《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不良影響,構成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並註冊的情形,予以駁回。
法院階段:(重點來了,看法院最終怎麼說)
一、不具有不良影響
中國民眾之所以會將財神予以特別供奉,更多是出於對未來美好富足生活的嚮往和憧憬 。如今華人雖已遍佈四海,但幾乎有華人之處就有財神之形,這足以說明代表祝福與美滿的財神形象早已融入華人之生活,而成為表徵乃至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之一。
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用財神作商標”視為封建迷信,未免太過嚴苛,對此法院予以糾正。
2、訴爭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財神形象早已融入華人生活,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象徵。而將此種華人普遍使用、表達美好憧憬的圖樣註冊為商標,難以使相關公眾明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用效果不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於商標的使用,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進而使相關公眾識別該商品提供者的作用。
最終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駁回註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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