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賬的預付賬款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描述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預付賬款長期掛賬,賬務上怎麼處理比較好?除了其他應收,可以做營業外支出嗎?有相關條例規定嗎?

專家回覆

您公司長期掛賬的預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經稅務部門審批後作為損失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列銷損失之前,也可以轉入其他應收款作為債權處理。

專家回覆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時,企業同時應該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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