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大連竹心


這個問題本質是問行政訴訟的法定時間限制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啟動法律程序救濟權利需要在法定期限內主張。

但此處要具體分清下面幾個概念,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和撤銷行政行為;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行政訴訟判決的一種。行政訴訟判決根據判決內容,可以分為六種類型。被告勝訴的判決是駁回訴訟請求;原告勝訴的判決包括: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給付判決、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判決、變更判決。

撤銷判決:是被訴行政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全部撤銷被訴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因此,撤銷判決是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效力的全部或者部分否定,是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有效手段。

確認違法判決:是法院認定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不適合作出撤銷判決或履行判決的,轉而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類型,該判決類型可以理解成對撤銷判決的補充。一般適用確認違法判決的情形包括,“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訴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等”。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被請求人提出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強制保護。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能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二者相比,訴訟時效是法律賦予被請求人得以抗辯請求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法院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立案。但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法院會主動審查適用起訴期限,對於超過起訴期限的,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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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例我己經歷過啦,到現在還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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