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循化、化隆這些人被判刑 青海法院宣判多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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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海西寧、海東兩地法院陸續宣判多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共計判處被告人53人,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犯罪分子,對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並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互助、循化、化隆这些人被判刑 青海法院宣判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這些案件中除了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3月20日公開宣判的以謝某有、孔某亮為組織領導、涉及29名被告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3月26日公開審判的馬文某等8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以外。還有李某等4人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互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指揮安排吳有某(已處刑)利用同鄉、朋友等關係,併網絡社會閒散人員,為方便聯繫建立名為“亮家軍”的微信群,糾集被告人白某及王文某、胡生某、李某業、李某福(均已處刑)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在互助縣威遠鎮及周邊地區,逞強爭勝,插手民間糾紛,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3月19日互助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犯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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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甲等7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案。循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韓某甲、韓某乙等七人通過各種關係相互結識。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馬某甲、韓某甲等七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共同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而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形成以被告人馬某甲、韓某甲、韓某乙、馬某乙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馬某丙、馬某丁、韓某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後在循化縣境內多家賓館、餐館及棋牌娛樂室等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生活及管理秩序並引發群眾心裡恐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3月25日循化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馬某甲等七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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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文某8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化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馬文某以經營砂場為手段不斷積累財富。2010年,被告人馬文某糾集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欺行霸市,打壓排擠砂石料運輸銷售同行人員。2014年,被告人馬文某以賄選方式非法取得村委會主任職務,並於2017年12月當選為該村黨支部書記。自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文某會同其弟馬偉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乙某四等人,形成以馬文某、馬偉某為首要分子,馬某某都、馬成某、馬乙某四為重要成員,馬某某布、馬而某、馬海某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該犯罪集團利用家族、宗派勢力長期把持基層組織政權,並以暴力恐嚇相威脅,逞強耍橫、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干預正常宗教事務,暴力抗法,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破壞了社會穩定,在當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3月26日化隆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馬文某等八人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至2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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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城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同鄉、同學等關係拉攏、糾集被告人張某元、張某海、孫某某、祁某等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緩刑服刑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團伙為獲取非法利益,尋釁滋事,採取滋擾、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替他人索要債務;以暴力、威脅手段夜間在本市周邊地區尋找酒後駕車司機,伺機制造交通事故,進行敲詐勒索;參與公民經濟糾紛並持械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一級的後果。該犯罪集團成員較為固定,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2019年3月27日城北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樊光壽等五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

綜合 西寧晚報 夏都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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