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法律法規“生效前公開”——海關總署政法司座談會發言之二

二、關於法律法規“生效前公開”

《貿易便利化協定》要求在法律法規生效前儘早公佈或使相關信息可公開獲得,以便貿易商和其他利益相關方能夠知曉。

全國人大雖然未對法律生效前公開予以明確規定,但在立法實踐中,由於重視公眾參與立法的工作,法律起草及修改過程中多次、多方式公開徵求意見,事實上較好地實現了生效前公開的實際效果。

國務院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中明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在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程序中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均應當在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同時規定允許例外情形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海關通過《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80號)和《海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5號)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要求。

2018年8月以來,海關公佈修改規章2次,涉及46部規章,其中1次修改1部規章,公佈之日早於施行之日30日以上,符合生效前公開的規定,另外1次修改45部規章,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修改的45部規章中,部分內容涉及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的做法符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例外情形,同時,有利於貿易商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也符合《貿易便利化協定》第2條1.3的例外情形,但是,另有部分規章修改內容涉及關檢合併後的主管部門名稱修改,屬於海關總署此前在2018年4月的第238號、第239號令針對關檢合併大規模修改規章時未及時予以修改的內容,儘管未違反生效前公開的規定,但說明在法律法規修改時效方面存在不及時的問題。

應當看到,海關規章層級的立法活動本身較少,而相比較海關規章,同屬海關立法活動範疇的海關總署規範性文件則要頻繁得多,同樣是統計2018年8月以來,海關總署發佈公告141份,是規章的70多倍,相差懸殊,也使得公告更具觀察樣本的價值。

但是,與海關總署規範性文件在商界參與立法的範圍中缺失一樣,在生效前公開的領域,海關總署規範性文件也缺少制度上的規定,導致在這一立法活動中提前公開的情況較規章中更為少見:

原创 法律法规“生效前公开”——海关总署政法司座谈会发言之二

上表是對海關總署發佈的141份公告發布日期與生效日期進行統計,可見:

公佈之日起生效的61份,佔43.3%,另外有14份未明示生效日期,如果視為公佈之日起生效的話,超過半數(53.2%)的公告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此外,有55份公告公佈之日與生效之日之間不足30天,也佔到近四成;

能做到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生效的公告僅有11份,佔7.8%,是所有4種情況中最少的。

儘管沒有明文規定提前公佈海關總署規範性文件,而且,無論是參照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還是《貿易便利化協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在例外情形下也是允許的,但是,提前30天公佈與未提前30天公佈之間大約1:12的比例關係,讓人很難說哪種情況才是“例外”。

關於允許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例外情形,各種規定如下:

國務院關於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程序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佈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海關的立法工作管理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海關規章應當自公佈之日起至少30日後施行”;

《貿易便利化協定》規定,“關稅稅率的變更、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1.1(商界參與)和1.2(生效前公開)款則會影響其效力的措施、在緊急情況下適用的措施或國內法律和法律體系的微小變更均不在第1.1和1.2款適用範圍內”。

不難發現,無論是與國務院的規定,還是《貿易便利化協定》的要求比起來,海關的規定都更加籠統寬泛,自由裁量範圍最大,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則意味著對商界或者公眾的知情權的保護最弱。

公眾參與和生效前公開,不只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有效保護,同時也是對海關立法活動的規範性和嚴肅性起著督促和保障的作用。

由於公眾參與和生效前公開在海關總署規範性文件這一領域都既沒有制度保證,更沒有充分實踐,表現出的問題就尤為突出。例如:

公告缺失:2018年84號公告至今缺失,未見公佈,原因不明;

明顯錯誤:2018年第181號《關於實施企業協調員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出現明顯錯誤:第五項中,“認證人員”應為“企業協調員”,後已改正;

效力錯亂:2018年11月16日,第171號《關於延期執行2018年第127號、第135號公告的公告》,決定將2018年第127號公告、2018年第135號公告施行日期延後至2018年12月24日。第127號公告2018年10月10日發佈,第135號公告2018年10月19日發佈。第135號公告規定“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執行。我署2018年第41號、83號公告同時廢止。”即,從11月15日開始,2018年的第41號、83號公告已經廢止,而135號公告延期施行,41號、83號公告在廢止1天后“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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