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銀行職員將儲戶500元存款打成500萬,儲戶揮霍完,責任在誰?

這樣的責任在儲戶。儲戶的這種行為,於情於理都不會站得住腳的。

不能因為某個人的疏忽,就耍無賴似的強佔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尤其還花費。

在我們國家法律中這種行為明顯屬於“不當得利”。

依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返還的具體內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至少還有勞務管理費用可以留存,呵呵,比如去銀行存款的車馬費)。

如果銀行職員將儲戶500元存款打成500萬,儲戶揮霍完,責任在誰?


如果儲戶將500萬花費完了,沒有錢還怎麼辦?會不會觸犯《刑法》呢?

有這種可能。

依據刑法第270條關於“侵佔罪”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比如有人在公共場合丟了幾十萬元的現金,撿到的清潔工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如果交出當然沒有問題,如果拒不交出那麼就會按照侵佔罪進行定罪了。

如果銀行職員將儲戶500元存款打成500萬,儲戶揮霍完,責任在誰?

當然在實際處理操作中會存在很大的爭議,要不也不會有律師存在的必要了。第一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給個人賬戶錯誤打錢,屬不屬於代為保管呢?如果不屬於代為保管,那麼就不能構成侵佔罪。第二,如果花掉了。沒有能力償還,屬不屬於拒不交出的?如果不屬於拒不交出,也夠不上“侵佔罪”。

我們法律責任是分為刑法和民法上的。即使刑法免予起訴,在民法責任上,肯定個人要承擔償還的義務。

馬來西亞華裔女學生花費澳大利亞西太平洋銀行銀行錯誤打款問題

2014年,澳大利亞西太平洋銀行因系統錯誤,向馬來西亞華裔女學生錯誤打款460萬澳元,這筆款項標註為“信用”。這名女學生髮現後瘋狂消費。最終2016年5月被警方逮捕時,已經花費了330萬澳元(摺合人民幣1580萬)。

最終結果也讓人十分振奮,那就是經歷了一年半的長期交涉中,法官最終判她無罪。

如果銀行職員將儲戶500元存款打成500萬,儲戶揮霍完,責任在誰?

無罪是指刑法上的指控。

當然,這名女子仍然會面臨西太平洋銀行後續的民事責任訴訟,畢竟銀行要追回這些資金。

綜上所述

遇上天上掉餡餅的事兒,雖然可能花起來很舒暢,但是後續呢?陷入無休無止的麻煩中,為什麼不平平淡淡的生活呢?可能年輕人會更衝動一些吧。但是,大多數人會誠實守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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