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置財產並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寧海一“老賴”獲刑一年六個月

2019-04-09 15:38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邵巧宏 通訊員 關耳

擅自处置财产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宁海一“老赖”获刑一年六个月

為躲避法院執行,寧海一“老賴”委託妹妹代領88萬拆遷款並將該筆錢擅自處置用於歸還個人債務。日前,寧海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梁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梁某,寧海人,今年40歲,曾在當地經營一家瓷磚店,在經營期間,因生意失敗梁某拖欠了一大筆貨款和借款,後因無力償還債務,梁某被李某等多名債權人先後起訴至寧海法院,涉案金額高達110餘萬元。在審理期間,梁某始終未曾應訴,法院經依法審理先後判決梁某歸還上述借款及貨款。後梁某仍未履行,李某等人依法向寧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人員依法向其發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並多番查找梁某的下落無果,與此同時,財產查控系統也反饋梁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此,執行人員只好將梁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在此期間,因拒不申報財產及有履行能而拒不履行,法院於2014年先後兩次對梁某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懲戒措施,但其始終拒不還款,並和執行人員玩起了“躲貓貓”。

2015年,執行人員得知梁某父親的老屋正面臨拆遷,按照規定,梁某作為家庭戶成員可以從中分得88餘萬元的安置費,便立即向有關部門瞭解情況,但卻被告知這筆安置費早已被領走。原來,梁某從家人處得知自己可以領一部分的安置費後曾暗自回家草簽了拆遷協議,併為躲避法院執行,私自委託妹妹代領了該筆安置費。

鑑於梁某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此執行人員將涉及梁某的執行案件彙總成表,與調查取得的證據一併移送公安立案偵查。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3月,寧海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梁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鑑於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浙江新聞+】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在該案中,梁某在判決生效後擅自處置財產並用于歸還個人其他債務,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不僅損害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更破壞了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因此,法官提醒,當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被執行人應及時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且財產應優先償還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債務,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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