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信辦原黨組成員陳華因貪汙、受賄罪獲刑9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今日(4月10日)披露,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華,因貪汙罪、受賄罪被北京市高院二審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陳華原來是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因涉嫌貪汙,2018年4月8日被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查獲歸案。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貪汙、受賄兩項罪名對陳華提起公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了陳華的若干犯罪事實。在貪汙罪中,判決認定陳華於2007年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互聯網宣傳管理辦公室網絡新聞管理處(下稱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信息服務管理處(下稱網信辦網管處)處長、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稱網信辦)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採取返還宣傳推廣費、虛構公務支出、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首都互聯網協會(下稱“協會”)公款共計人民幣322萬餘元。

在受賄罪中,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至2010年間,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外宣辦主任科員、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李某等企業和個人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8年間,陳華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餘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陳華提出上訴。

北京高院於4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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