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難”化解指南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相較於民商事訴訟案件,“立案難”是行政訴訟當事人面臨的突出問題。“目不識丁”的當事人能否到法院自行立案,困難群眾訴權如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拒收材料、拒出裁定,行政訴訟程序該如何啟動?行政複議機關不予立案,當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立案難”化解指南

以下將揭曉行政訴訟中常見問題的答案。

行政訴訟“立案難”化解指南

一、起訴方式

1. 書面起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 口頭起訴: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起訴條件

1. 原告主體適格:當事人系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 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提交材料

1. 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及有效聯繫方式;

2. 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3. 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材料;

4.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證明等材料。

三、行政訴訟“立案難”化解指南

(一)符合起訴條件

1. 人民法院當場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2. 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標註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 人民法院接收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先予立案。

(二)不符合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起訴狀有瑕疵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和期限,不得不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四)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制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對人民法院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五)法定不予立案是由

1.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法定前置的;

2. 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但因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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