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導致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確實很無奈

執行難導致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確實很無奈

判決下來了,但到了執行的時候卻遇到了執行難的問題,多數情況下,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但往往失信人員名下無車無房,甚至連存款也寥寥無幾。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公民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關卡,但卻未必是實現其合法權益的最終途徑。因義務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或者說無能力履行等情形導致權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執行難難於攀蜀道”。當前,執行難是全國法院系統都存在的問題,是為全社會所共知的事實。作為老百姓實現判決確定的合法利益的最終途徑,若因執行難而導致其合法權益長期無法實現,那麼在現今社會,一部分申請人在絕望的最後時刻抓住了信訪這顆所謂的救命稻草。

法院執行信訪的增加根源於執行難,因此分析執行信訪的增加就必然要對執行難問題進行研究。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需要我們加大對“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力度,認真思考,找出辦法。要想解決問題,必須先了解問題。

一般情況下,失信人員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處在可執行財產單位範圍,只是某些財產還處於不可提取狀態,像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金等,一旦到了退休年齡,便可被法院強制執行。當然,日常工資、住房公積金等,法院也可以在扣除保證被執行人員正常生活的費用的情況下直接予以執行,不需要經過被執行人。

當然,也有一些失信人員惡意隱藏自己財產,對於這些人,法官經過調查後,不僅可以執行這部分財產,還可以將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按照司法程序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沒房沒車,沒財產可執行,普遍性的執行難問題。

這種情況,法院所能做的事情也不多。一般來說,法院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予以公示,並限制其高消費。然後告知你通過查控系統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將依法終結此次執行程序。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法院公佈的數據,有將近40%左右的案件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並以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是,從我實際碰到的情況來說,感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比例可能還遠不止該比例,甚至應當是更高的比例。

但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個是客觀執行不能,即便再怎麼執行,採取什麼樣的執行措施,也沒有辦法讓申請人的債權得到清償。所以,這種情況當事人也就只能接受現實,這個確實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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