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召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 聞 發 布

雲南省召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 聞 發 布

(中國建設報雲南記者站)開展掃黑除惡、建設善美雲南,4月16日,雲南省在昆明海埂會堂召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會上,雲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亞鋒介紹了相關情況,雲南省檢察院彭光明通報了典型案例。

雲南省召開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 聞 發 布

王亞鋒介紹,截止2019年4月12日,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批捕涉黑涉惡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訴381件3434人,省院掛牌督辦18件重大涉黑涉惡案件,有效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全省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45件88人,糾正漏捕298人,漏訴265人,先後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80件次。嚴格按照辦理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要求,依法不批准逮捕367人,不起訴106人。認真甄別案件的黑惡定性與定罪,對每件認定為黑惡勢力的犯罪案件做到嚴審細查,重點研究爭議案件,特別是對於因證據導致的黑惡定性爭議問題,做好取證引導、補證建議、法律監督工作,在黑惡案件認定上堅持“有,就不能空白;沒有,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在法治軌道內實現“黑惡必掃、除惡務盡”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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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彭光明通報了10起典型案例。

一、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保一方平安

案例一 周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0年以來,周某先後糾集高某某等十餘人等人形成了人數眾多、組織領導明確、層次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爭強鬥勝、獲取非法利益,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周某通過發放酬勞、安排住宿、提供工程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籠絡,同時也使用暴力毆打等手段威懾組織成員,從而實現對組織成員管理和控制。以掛靠十四冶建設集團下屬公司等形式承攬建築工程獲取經濟利益,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以經濟實體為支撐和掩護實施敲詐勒索、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維護和擴大組織勢力及利益。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在本市建築行業等領域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非法影響力和控制力,嚴重侵犯當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利,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6年6月29日,該組織實施了在昆明市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的聚眾鬥毆、故意殺人犯罪,該起犯罪導致兩人死亡、多人輕微傷。此外,該組織還在數年內實施了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十餘起犯罪與多起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積極引導偵查,經補充偵查增加案卷材料53本,追訴遺漏的犯罪嫌疑人1名,將取保候審的張某等二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周某等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其中對周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二 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宋某惡勢力團伙

2013年以來,以宋某為首,莫某等7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元謀縣境內,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後14次向20餘名受害人強拿硬要財物共計14萬4千餘元,並用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要求菜農在蔬菜交易時違背正常的公平交易規則,以特定價格將蔬菜賣給該惡勢力團伙。該團伙橫行霸道,非法取財,擾亂相關市場的交易秩序,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宋某構成敲詐勒索等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案例三 瘋狂進行搶劫犯罪的蘇某某惡勢力團伙

2016年7月起,以蘇某某為首,田某某等十餘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麻栗坡八布鄉附近區域,多次作案,採用摩托車攔截車輛,持砍刀、鋼管、木棒等兇器威脅被害人等方式,搶劫途經此地的運輸走私貨物車輛。此外,團伙成員翟某某還參加一起聚眾鬥毆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蘇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1萬元。

案例四 利用開設公司進行犯罪的李某惡勢力團伙

2017年6月以來,李某某利用其開辦的公司,糾集錢某某等人,並以招工等方式陸續糾集左某某等十餘人,以公司為依託,為實現獨佔市場、排擠同行業競爭對手、擾亂社會秩序等非法目的,在南澗縣以及相關地區實施了聚眾鬥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賭博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該惡勢力團伙對外以多種方式欺壓殘害群眾,插手民間糾紛,以此達到稱霸一方的目的,對內以公司的管理模式向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發放薪酬,形成了依託合法公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李某某構成聚眾鬥毆等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案例五 糾集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李某某惡勢力團伙

2015年以來,李某某糾集段某某等三十餘人,逐漸形成以李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芒市地區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團伙成員肆無忌憚地實施犯罪,以威脅、恐嚇手段向多家商戶長期索要保護費,在人群密集的KTV與飯店等公眾場所聚眾鬥毆、敲詐勒索,用言語威脅、挑釁,乃至於毆打的方式阻撓警方正常執行公務。為壯大團夥,李某某等人還吸納蔣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加入團夥,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李某某構成敲詐勒索等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4萬元。

案例六 非法攔截走私車劫掠財物的李某惡勢力團伙

2016年以來,李某、盤某某等十餘人,長期盤踞在河口縣235省道老範寨鄉大樹塘公路邊,對途徑此地的大貨車採用追逐、攔堵的方式將車逼停後,對駕乘人員實施搶劫,其中數名團伙成員還多次向該地非法聚賭窩點的攤主強行收取保護費。該團伙利用案發地系老昆河公路,部分拉載走私凍品或貨物的大貨車會繞道途徑此地,以“黑吃黑”的方式對這些大貨車實施搶劫,被害人不敢到公安機關報案的心理,長期盤踞在此作案,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治安。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李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盤某某構成搶劫罪,判處團伙成員四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通過高壓態勢打擊一批黑惡勢力犯罪,特別是對企圖通過國境屏障大肆侵害中國公民權益、以暴力手段非法壟斷相關行業、擾亂相關區域社會治安與市場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從重、從嚴打擊。以此維護社會治安,營造良好市場氛圍,捍衛邊境安寧,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以實際行動踐行“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承諾。

二、發現黑惡勢力背後問題,積極參與“破網打傘”

案例七 陳某某等人涉黑走私團伙背後保護傘

2015年以來,陳某某先後邀約了田某某等人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中越邊境上私設走私通道,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貨物,越南生豬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提供便利,收取“碼頭費”。該組織有明確的分工,以收取的“碼頭費”作為支撐犯罪的經濟來源,購買金項鍊給核心骨幹成員佩戴作為骨幹成員的地位象徵,其中陳某某負責疏通與走私相關的“關係”,田某某負責橋頭的事務,聽從陳某某指揮、管理組織成員,安排人員在碼頭上點貨、看路護私、收取碼頭費、發放組織成員工資、結算日常開銷等事務。田某某被抓獲歸案後,陳某某安排辛某某負責日常管理,處理走私路線上攔截運輸車輛的事情。該組織在馬關、文山一帶,逐步形成組織架構明顯,人員基本固定,層級及內部管理關係明確,在中越邊境私設走私通道,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大米、玉米、白糖等普通貨物入境,攫取非法利益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在此過程中,為實現其組織利益,陳某某等人通過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向邊防警察行賄、妨害邊境管理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橋頭鄉、馬關縣及周邊地區為霸一方,欺壓走私路線沿途百姓,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深挖黑社會性質組織背後“保護傘”的職務犯罪線索,依法履職,已將發現涉及“保護傘”的十餘起線索移送相關部門。

案例八 袁某某幫助惡勢力團伙逃避處罰受賄案

袁某某利用擔任富民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巡邏防控中隊副中隊長,利用履行該所案件辦理中隊治安組行政案件查處及辦理的職務便利,幫助涉嫌持刀傷人的餘某某逃避刑事處罰,並收受了餘某某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袁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餘某某錢財,不依法履職,放縱了相關惡勢力團伙重要成員餘某某逃避處罰,充當了惡勢力團伙“保護傘”,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認定袁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中央“破網打傘”要求,在著力解決表層的滋擾百姓、破壞社會穩定的黑惡勢力犯罪的同時,注重通過辦案,依職深挖案件背後的線索,拔除給予黑惡勢力以非法庇護的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以此服從、服務好大局。

三、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回應重點關切領域

案例九 破壞生態環境的馬某某惡勢力團伙

自2010年起,以馬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多人,在從未獲得過國土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以復土植被、承包經營或修路等名義,在大風埡口、白蓮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為依託,私挖濫採,將國家的礦產資源非法據為己有。為實現犯罪目的,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買強賣礦石,對保護礦產的村民進行恐嚇、毆打,並拉攏基層組織幹部包庇其罪行,構成了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區域有嚴重危害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馬某某犯非法採礦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2萬元,對依法扣押的磷礦石共計126115.04噸予以追繳並依法處理,並追繳涉案銷售磷礦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餘萬元。

案例十 破壞生態環境的劉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2008年起,以劉某某為組織、領導者,李某某為骨幹,胡某某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金平縣相關區域開始實施犯罪。該組織先後聚集了三十餘人,長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實施了多起聚眾鬥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性質惡劣的犯罪,通過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特別是該組織採取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等手段,在攫取、聚斂大量非法經濟利益的同時,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礦產資源,為實施犯罪,還進行爆炸物的非法運輸,給當地公共安全造成很大隱患。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起訴指控事實成立,其中認定主犯劉某某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一直對與破壞生態環境犯罪予以重點關注,在專項鬥爭中對利用黑惡勢力以破壞生態環境,通過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等手段謀取不義之財的團伙予以重點打擊。辦案時注重深挖細查涉案團伙非法獲利情況,通過依法追繳、罰沒,打垮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努力做到辦案力度、質量與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履行好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政治責任和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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