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裝置的安全管理

1.新產品的試驗和測試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製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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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

2.鍋爐等特種設備及部件的許可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出廠附件規定

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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