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武鳴惡勢力4人組作惡多端,團滅!

扫黑除恶|武鸣恶势力4人组作恶多端,团灭!

庭審現場

近日,廣西南寧市武鳴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廖某陽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庭審回顧

2019年1月,檢察機關將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等為核心成員的犯罪團伙認定為“惡勢力”,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對潘某強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2019年3月1日,武鳴區法院依法對潘某強等四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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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

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為核心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夥同被告人廖某陽及潘某軍、潘某文、潘某李、潘某毅(後四人另案處理)、楊某、潘龍某祥(後兩人已判刑)等人在武鳴區製造多起尋釁滋事案件,擾亂當地社會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廖某陽及潘某軍、楊某(已死亡)等十多人到武鳴區城廂鎮某KTV包廂喝酒。當晚23時許,楊某在KTV走道與李某某發生矛盾並扭打在一起。被害人曾某某、農某某上前想制止楊某打人。潘某強見狀即返回包廂叫人。包廂內的人員立即衝出包廂,參與追打曾某某、農某某等人,其中潘某強持掃把棍、潘某偉持匕首、廖某劍、潘某軍各持一把菜刀追打,將曾某某、農某某砍傷。經鑑定,曾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7年7月13日凌晨2時許,潘某娥(已判刑)在武鳴區城廂鎮東鳴路某燒烤攤吃燒烤時,因瑣事與蘇某某發生口角。潘某娥為洩憤,便糾集被告人潘某強等人報復蘇某某。潘某強攜帶一把菜刀趕到燒烤攤後,即毆打蘇某某一巴掌,並持刀與他人將勸架的被害人甘某某、黃某砍傷。經鑑定,甘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7年11月18日晚21時許,為幫助他人宣洩不滿情緒,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與楊某、潘龍某祥(二人已判決)、潘某軍、潘某文、潘某李、潘某毅等聚集在城廂鎮江濱路風雨橋的河堤處,均戴上口罩、長舌帽,持殺豬尖刀,由潘某強進行分工後到正在營業的某茶行內打砸。隨後,潘某強等人迅速搭乘負責接應的被告人廖某陽駕駛的小車逃離現場。事後,潘某強通過微信轉賬8000元錢給廖某陽,由廖某陽分發給參與打砸的人員。經鑑定,茶行被損壞的物品價值為1620元。

2017年12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潘某偉在武鳴區城廂鎮靈源路渡頭居一排嫖娼。在嫖娼5分鐘後,賣淫女不願繼續提供服務。潘某偉為洩憤,即持彈簧刀追打店老闆即被害人潘某某。坐在車上等潘某偉的被告人潘某強、廖某劍及潘某文(已判刑)見狀,即各持一把菜刀參與追打。潘某某跑到渡頭居一排36-1號旁的斜波處摔倒被潘某偉等人追到,並被潘某偉等人毆打至頭部流血,潘某某被迫退出100元錢給潘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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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廖某陽在公共場所持兇器恐嚇、隨意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廖某陽犯尋釁滋事罪成立。其中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達到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實施多起尋釁滋事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為共同犯罪的主要成員,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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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根據被告人潘某強、潘某偉、廖某劍、廖某陽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武鳴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潘某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被告人潘某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廖某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廖某陽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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