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兒媳再婚 公婆為“香火”爭孫女撫養權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徐冰琪)一名年輕男子因工傷死亡後,其父母與妻子因為女兒的撫養權卻鬧上了公堂。父母擔心兒媳再婚,不想兒子的骨血被搶走,一紙訴狀將兒媳告上法院,要求獲得兩個孫女的監護權,並要求兒媳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及自孫女們出生後至被兒媳帶走前的撫養管理費30多萬元等。

究竟兩個孩子的監護權該給誰?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兒媳向公婆支付撫養費46800元,但駁回公婆的其他訴求。

男子死亡 女兒撫養權成焦點

三十歲的阿貞原本與丈夫阿光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兩個女兒一直在廣東五華老家由爺爺奶奶照料,夫妻倆則每月給兩老支付1600元生活費。不料,2018年1月底,阿光在東莞市某公園做工時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死亡。事發後,阿光公司補償了68萬元給其繼承人。不久後,阿貞將兩個女兒從爺爺奶奶處帶走。經多次交涉無果,兩老將兒媳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孫女由其撫養、監護。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互不相讓。兩老在庭上表示,兒子阿光已故,其名下應有後代繼承“香火”,兒媳既無工作又沒有生活來源,更無固定居所,且隨時有再婚再育的可能。此外,兩孫女自小隨兩老一起生活,已與他們建立了深厚感情,形成了事實上的監護關係。此外,兩老還稱,他們有一定積蓄,每月每人還有社保補助,在老家也有自建房屋,兩孫女之前一直在老家附近的幼兒園就讀,對居住和就讀環境非常熟悉和適應。

阿貞反駁說,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自己並未喪失監護能力,不存在指定其他監護人的情形。她可以通過勞動取得經濟收入,且阿光的工亡補償費中包含了兩個女兒的撫養費。而公婆年紀較大、精力有限,在教育時較難跟上小孩的思維,容易產生失管、脫管的情況。

法院:媽媽是唯一法定監護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能由法律規定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現阿光已故,作為母親的阿貞是兩個女兒的唯一法定監護人,享有對兩個女兒的監護權,同時也是其應盡的監護義務。

考慮到阿貞夫婦將兩個女兒交由爺爺奶奶撫養了36個月,按照相關法律和農村標準,阿貞應支付兩老撫養孩子的費用10800元。此外,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對自己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並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雖然老人幫忙帶小孩大都出於自願,但老人帶小孩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和承受不小的壓力,因此對於老人的付出應給予適當的物質補償,阿貞應對兩老支付36000元補償較妥。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阿貞向公婆支付兩個小孩的撫養費共計46800元,但駁回兩老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