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買方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本文以一則法院公佈的案例為基礎,從法律和事實相結合的角度對相關問題提出淺見。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買方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一、基本案情

1、原告牟雪文。被告鄭善國。原告牟雪文訴稱:其與被告鄭善國系寧波市慈城鎮轄區不同村的村民,因無房居住,1996年3月1日,以6000元的價格向當時急需用錢的被告購買了面積141.25平方米的農村房屋。購買時,該房屋破爛不堪、雜草叢生且無水無電。

2、因所購房屋目前已列入徵收範圍,受利益驅使,被告向江北區人民法院起訴先前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訴請,並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其騰退房屋。其同意騰退房屋。

3、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6000元、附屬設施200元及利息6200元,共計12400元;(2)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93600元,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款640992.5元(4538元× 141.25平方米),水電安裝開戶整網、水泥地坪、圍牆、灶臺、水斗以及室內裝潢共20000元,安置費25425元,搬家費2000元,規定期限拆遷獎勵5000元,電話空調移機費250元。

4、被告鄭善國辯稱:(1)原告提出附屬設施的主張沒有依據;(2)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身份不符合要求,並且原告也明知這一事實,因此應承擔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3)原告主張的賠償請求不符合規定,首先,其主張的利息金額為6200元計算有誤,其次,該房屋並沒有拆遷,原告主張所謂拆遷補償款不成立,也不存在賠償款問題,並且原告主張的693600元的金額也是根據其他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方案得出的,該標準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此,對涉案房屋價格的認定沒有事實依據。

二、本案爭議焦點:原告是否有權利依法得到被告的賠償款693600元?

三、兩審法院判決結果:一、被告鄭善國賠償原告牟雪文經濟損失55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牟雪文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鄭善國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浙甬民二終字第5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買方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四、評析

1、信賴及信賴利益:信 賴是當事人相信要約或合同而為簽訂合同所導致的財產減少和與他 人 訂約機會的喪失。信賴是合同制度的運作的基礎。美國合同法中有個“允諾禁反言”規則。信賴人基於自己的判斷能力對對方當事人引起的行為或其造成的某種法律事實有一種相信的心理狀態。並由此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信賴利益是對合同或要約賦予了信賴 一 方 當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賴可能或已經受到損失的利益。信賴利益分為既存的利益(現在看得到的利益)和未來可得到的利益(暫時看不到的利益)。舉例說:甲方有一棟房子要出售,出價30萬元。甲方向乙方發出要約,乙方回價為28萬元,甲方同意此價格。乙方承諾七天後一次性付款並簽訂協議。甲方在此時是相信乙方的人品和經濟能力。甲方想耐心等待七天之後再說。但是第二天丙方想高些價格購下甲方的這棟房子,出價為33萬元,如雙方同意,立即付款並籤協議。但是此時甲方不為此價格所動心。沒有答應丙方的承諾。可是七天後,乙方反悔了,他卻不要了。這種情況下,甲方受到損失了:因守約,沒有同意丙的承諾。甲方失掉了這個機會。他原本可以賣到33元的。比一般情況下多了5萬元的收入。這個5萬元就是“現在看得到的利益”。這時就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甲方可以向乙方主張“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數額為5萬元左右。例如:民法中對”善意取得“進行保護的制度,實質上是對”信賴利益“保護的制度。

2、法律規定:第一個方面:《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這條規定體現了對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第二個方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條規定也體現了對當事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儘管依法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是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又接受的。此時為了保護信賴利益。合同法規定要承認合同已經成立的後果。第三個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條規定也體現了對信賴利益的保護。信賴使可撤銷的贈與有拘束力,贈與人要對受贈人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個方面:《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結合本案件具體分析:第一個方面:原告在購買房屋當時依循農村購買房屋的習俗,與被告簽訂了絕賣契約,邀請民豐村村幹部作為中人,並取得該村的同意,按當時的市場價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已經融入該村的生活,本可在該房屋居住終老。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合同的條款也符合公平原則的。原告對被告有種較大的信賴感。對這種行為交易有種安全感、對未來的利益有種穩定的預期。第二個方面:現原、被告間於1996年3月1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規定而被生效判決認定無效,原告承擔返還該房屋的義務,失去了該房屋的使用權。第三個方面:現被告有反悔的行為。想收回這棟房子的所有權,想收回這棟房子下面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被告目的是想得到政府的鉅額的徵收補償款。按法律,被告能得到這棟房子和宅基地的補償款,估算為64萬元。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一方出售房子和轉讓宅基地的使用權、另一方支付對價。出售方交付土地使用權證書。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後,對方同意,並且雙方簽訂了合同。這種合同就算成立了。原告在被告的房子中住了16年。成為被告所在村的村民。被告現在反悔了,對原告來說有既存的利益的損失,就當時來說。這棟房子及宅基地已列入政府徵收計劃。原告從看得到的利益損失方面來說就損失了64萬元。就這個損失的責任來說,被告要負擔主要的方面。因為被告違背了誠信的義務,被告有“說話不算數”的行為。被告辯論說:原告明知自己身份不符合主體資格。但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的行為是”明知“的行為,這個辯論主張不會被採信的。依據中國的普法實際,很多農民不學習法律,即使學過一些法律,也是對法律問題處於一知半解,不得要領的現狀。當時原告與被告雙方也許是真不知道《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斷定雙方在這個交易中沒有什麼惡意。所以法院結合原告目前的居住情況、當地房價的實際水平等綜合因素,故酌情考慮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55萬元。這是合法合理的判決。

講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希望人們信守規則,社會才會有更和諧的局面。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買方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