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合夥開辦砂廠非法採礦 三男子被判刑並罰金

【以案释法】合伙开办砂厂非法采矿 三男子被判刑并罚金

【以案释法】合伙开办砂厂非法采矿 三男子被判刑并罚金

案情簡述

【以案释法】合伙开办砂厂非法采矿 三男子被判刑并罚金

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往往有人選擇鋌而走險,不惜觸犯法律。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江某、張某與李某(已另案判決)、鄧某(已另案判決)、江某濤(已另案判決)合夥開辦砂廠,並取得采砂許可證。2015年4月,應砂廠股東李某邀請,被告人徐某出資十七萬元入股砂廠成為股東之一,但此時,砂廠並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江某、張某、徐某、李某(已另案判決)、鄧某(已另案判決)、江某濤(已另案判決)等人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在鉛山縣鵝湖鎮信江河傍羅段河道內進行非法採砂並予以銷售。截至被公安機關查獲時,沙場現場扣押砂石量為17912.3立方,銷售砂石量為4839.95立方。經鑑定,砂廠現場扣押砂石價值為622358元,銷售砂石價值222273元,共計844631元。 另查明,案發後,張某、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法院審理期間,經調解,三被告人一次性共同承擔了非法採礦損害修復費用共計十一萬元並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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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

近日,江西省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非法採礦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張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張某、徐某夥同李某、鄧某等人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採砂,構成非法採礦罪。結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經承擔了環境修復費用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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