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利潤分配

關於利潤分配

1、分紅權屬於期待權,又叫盈餘分配請求權。原則上股東不能以此主張利潤分配,僅當符合利潤分配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時,分紅權才轉化為盈餘分配給付請求權。

2、利潤分配的實質要件是經彌補公司虧損並提取公積金後,還有盈餘的稅後利潤。

說明:

1)利潤先彌補虧損,後提取公積金;

2)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屬於強制提取,在還有盈餘的前提下,強制提取利潤的10%,但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由公司自由決定是否提取。

3、利潤分配的形式要件指股東(大)會作出通過分配方案的決議。

說明:

1)分配方案由董事會制定,股東(大)會通過。

2)股東起訴時原則上應當提供該載有分配方案的決議,否則會被駁回訴請。

3)沒有決議但存在股東壓迫情形時,可以請求司法干預,強制分配。

4)決議一旦作出,股東與公司即成立債權債務關係。

4、利潤分配應當按照決議規定的時間分配完畢;如果決議未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章程也未規定或決議、章程雖有規定,但超過一年的,自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配完畢。

說明:

1)決議規定的分配時間不得超過章程規定的時間,否則股東可以起訴撤銷該分配時間。

2)分配時間最長一年,自決議作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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