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城鎮開展河長制“清四亂”專項整治行動

5月6日,陽城鎮政府會同縣河長辦、縣水政執法大隊到雷公坑村開展河長制“清四亂”專項整治行動。本次行動組織鎮、村幹部60多人、鉤機2臺、清運大車5臺、搬運工人20人,清理3宗“四亂”整治點(其中2宗亂堆放點,1宗河邊養殖點),行動共清理亂堆河沙400立方米、建築垃圾50立方米、運走物料共19車次,拆除違規養殖大棚屋7間,面積約70平方米。

本次行動有效打消了違規當事人的僥倖心理,進一步提升我鎮河長制工作成效。同時,在這裡溫馨提示市民群眾,一定要依法依規從事生產活動,不要以身試法。

行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現已逾期,當事人並未整改完善。由此,陽城鎮政府制定“清四亂”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會同縣有關部門對以上“三宗”整治點組織人員、機器進行依法清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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