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對公司和他人簽訂的合同提起訴訟?

股東能否對公司和他人簽訂的合同提起訴訟?

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齊精智律師認為股東可以依據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參與公司治理、監管公司運營,而不是通過股東代表訴訟等訴訟方式加以介入,從而架空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

裁判要旨:股東和公司之間系天然的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對外交易活動、民事訴訟的勝敗結果一般都會影響到公司的資產情況,從而間接影響到股東的收益。由於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對外活動應推定為股東整體意志的體現,公司在訴訟活動中的主張也應認定為代表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雖然公司訴訟的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股東的利益,但股東的利益和意見已經在訴訟過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則不應再追加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公司對外進行的訴訟。對於已生效的公司對外訴訟的裁判文書,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二、股東不能以自身的名義直接作為公司對外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及後果的承受者。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股東會對公司的經營方針進行決策,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議事和表決,其決議也只能以股東會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某個股東的名義作出和發佈,股東僅享有出資比例的表決權。公司一經註冊成立,便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獨立的人格,其可以獨立對外實施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而股東僅是以投入到公司的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且經營方針的實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義進行,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本身並不能以自身的名義直接作為公司對外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及後果的承受者。因此,當事人主張簽訂合同時有股東代表的簽字便讓該公司承擔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即使是全資控股股東也無權對公司與他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案的訴訟標的是於秋敏和海門大千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香港大千公司雖然是海門大千公司的全資股東,但其對原案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原案的處理結果亦不會導致其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故其與原案的處理結果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亦非原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此,香港大千公司無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原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香港大千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至於海門大千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法已經為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風險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權賠償責任等救濟途徑,香港大千公司可據此尋求救濟。

四、股東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確認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無效的訴訟。

裁判要旨:只有合同相對人和與合同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股東與公司是兩個分別獨立的市場主體,股東不能直接對公司財產主張實體權利,因此股東也不能任意提起要求確認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訴訟,否則屬於原告主體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起訴。

五、股東不能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代表訴訟之規定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涉案合同之訴。

綜上,齊精智律師認為股東無權以訴訟的方式,來對公司與他人簽訂合同予以干涉。

作者:齊精智,律師,陝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

(部分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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