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法院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條款的性質和效力

問題提出: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合同約定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鬧事、工程逾期、發生工傷事故等約定的“罰款”條款、監理公司出具的罰款單具有怎樣的性質及效力?法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第一種情形:約定農民工因索要工資上訪鬧事罰款。

案情簡介:勞務發包方為避免發生工人鬧事索要農民工工資,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了“鬧事罰款”條款,即“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有民工上訪,如有發生,每次罰款5000元”的約定。

性質:認定無效。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上訪是公民行使自己申訴權的一種方式,發包方將上訪事宜與罰款相聯繫,變相限制公民上訪的權利,該約定屬無效,故對於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50000元(十次上訪行為)罰款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參考案例: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2009)順民初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第二種情形:工程延期約定的“罰款”。

案情簡介:宇泰公司(甲方)與宏鑫公司(乙方)簽訂《鄭州文博公寓一號住宅樓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乙方為項目承包單位,按照甲方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他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其中約定“二、雙方關於工期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乙方應按原合同書約定做好下步施工組織進度表和措施打算計劃並以書面形式報給甲方,同時要不間斷地進行施工,加快工程進度。並將其承包的文博一號樓合同書內約定的項目內容於2007年12月31日前經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交甲方,並配合好合同外的其它項目的施工;(但合同外項目如不能按時交工由甲方負責)。提前一天獎勵乙方一萬元,拖延一天罰乙方一萬元。”

性質:認定有效,將約定的罰款條款認定為逾期竣工違約金。

法院觀點:對於宇泰公司主張應扣除宋海松逾期交工罰款200萬元問題。因本案所涉合同為無效合同,關於逾期竣工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如宇泰公司因此有損失,其應提起反訴,但宇泰公司在本案並未提起反訴,根據不訴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原審對此未予審理,該院亦不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83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第三種情形: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出現工傷或工亡,政府安監部門對發包方、總承包方作出了行政處罰措施。

案情簡介:總承包方將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勞務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工亡,勞務公司與工亡家屬未達成賠償條件。隨後安監局介入調查,認定未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致使發生工亡,故對總承包方做出了行政處罰措施,並要求其限期整改。總承包方提出反訴要求勞務公司承擔工傷賠償款損失、延期交工損失及其他各項損失。

性質:行政處罰

效力:有效

法院觀點:雖合同未約定工亡的賠償責任主體,但本案因勞務公司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負有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於總承包方的實際損失勞務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第四種情形:監理公司罰款的效力。

1、案情簡介: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公司要求施工方對工程質量問題及節點工期延誤發出的罰款通知。

效力:無效

法院觀點:原審法院認為,監理公司出具的罰款通知書涉及金額共計13.3萬元,內容為監理公司和梅香公司對市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因質量問題及節點工期延誤而發出的罰款通知,因本工程合同對工期及質量獎罰無明確約定,監理公司無權對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質量進度問題進行罰款,且罰款通知無市建築公司簽收及認可,故梅香公司主張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見,不予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民一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2、案情簡介: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公司應發包方的要求對施工方發出的罰款通知。

效力:無效

法院觀點:監理公司不是行政執罰主體,雙方也沒有通過合同賦予其罰款權力,監理公司無權處罰施工方。施工方在施工中並未收到罰款通知書,上面也沒有施工方工作人員簽字認可,故公司主張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見,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罰款”,該不該交?

律師點評:

實踐中,各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甲方經常作為強勢的合同制定者約定了各種名目的罰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警醒承包方遵守合同契約。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種罰款的約定存在爭議。上述列舉的案例類型中每種約定的罰款法院最終認定的性質不同,得出的審判結論也不同。因此律師建議在合同制定時不要一概而論的以罰款作為約束對方的條款,而是分清條款性質,分別以違約金的方式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這樣更能保證條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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