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建房屋”拆遷時的法律問題

一、首先,我們來對違建房屋的定義進行簡單梳理。

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主要包括:依法徵地拆遷後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其違法行為可分為違反規劃和違法佔地,適用法律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目前官方認可的唯一鑑別方法就是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和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處於許可面積內且符合土地使用方式的建築就不是違章建築。

有關“違建房屋”拆遷時的法律問題

但是在實務工作中,許多被行政機關通知涉嫌違章的建築卻不一定是司法裁判確定的違章建築。這是為什麼呢?

二、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當把握兩個時間點

首先,《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經審議通過,並於1987年正式實施。該法規定農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規定,因而不應當作為違法建築處理。拆遷部門對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認定為“違建”的,於法無據,被拆遷方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其次,由於《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通過實施,並規定建造房屋必須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對於2008年之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由於並沒有相關的條文和處罰決定,因而不能被輕易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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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們辦案的實踐情況來看,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章建築通過複議和訴訟往往都會使最終的認定產生很大的變動。因此,在您的房屋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時,不應輕易妥協,一定要理清思路,認真對待,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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