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貴溪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公訴了又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案情簡介】

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甲糾集被告人楊某某、鮑某某以及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劉某某、桂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進行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王某甲為首要分子,王某乙、王某丙、楊某某為骨幹成員,鮑某某、汪某某、劉某某、桂某某等人為團伙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聽從王某甲的指揮,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10月份左右,王某甲指使王某乙、王某丙抽取鷹潭市高新區內放置了賭博機的店老闆10%利潤,王某乙、王某丙糾集汪某某、劉某某、桂某某等人多次到各商店滋事。陽光一區超市老闆最終被迫支付給王某丙5000餘元;在王某丁(放置了賭博機在金帝花園麻將館內)不同意時,王某乙指使汪某某、劉某某、桂某某砸壞金帝花園麻將館內財物價值8000餘元,進行恐嚇;在王某丁仍然不同意時,王某甲指使王某乙、王某某、劉某某等人持兇器將王某丁打傷。2017年12月份,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楊某某商議要砍傷和王某甲有過節的徐某某,王某甲安排王某丙在徐某某車上安裝定位器,安排楊某某、包某某持兇伺機等候,在發現徐某某行蹤時,由王某乙通知楊某某、包某某,持兇器將徐某某砍傷。

【檢察官說法】

2018年1月19日二高、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事實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高法、省檢、公安廳、司法廳印發的《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六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1)組織特徵,有三名以上組織成員,重要成員較為固定;有一名或數名明顯的首要分子;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2)行為特徵,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主要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類犯罪活動;共同故意實施了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包括:首要分子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活動以及其他成員以該犯罪集團名義實施,並得到首要分子認可或默許的犯罪活動等。

本案中,以王某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為逞強爭霸、為非作惡,維護王某甲利益,該集團成員多次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害了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性、行為性及危害性特徵,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王某甲拉攏集團成員,在每起犯罪活動中起糾組織、領導作用,應認定為集團首要分子;王某乙、王某丙、楊某某在集團中的作用僅次於王某甲,並多次積極參與犯罪活動,作用突出,應當認定為集團重要成員;汪某某、劉某某、桂某某、鮑某某等人跟隨王某甲混社會,聽從王某甲指揮,經常糾集在一起,為維護王某甲的利益有組織的實施多起犯罪活動,應認定為集團一般成員。

【後語】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是一場全民參與的人民戰爭,檢察機關將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依法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堅決防止惡勢力坐大成勢,危害社會,努力營造“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傘必打、有腐必反、有亂必治”的強大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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