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晚上,家住河南許昌的韓大爺正和老伴兒一起散步。
行走至許昌市東湖花園附近時,韓大爺發現地上有根“鋼筆”。
韓大爺好奇,就想把"鋼筆”拾起來看看。
沒想到,這一拾不要緊。韓大爺剛撿起來,那“鋼筆”突然就爆炸了,頓時將韓大爺的手炸的血肉模糊,炸飛了四根手指頭。
很多人並不知道我國刑法還有爆炸罪這個罪名,即使有知道的人,也搞不太懂這個罪名到底是什麼意思, 行通鄭州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今天就來講講這個爆炸罪,爆炸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爆炸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刑法》
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第1款: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的量刑標準: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
根據刑法法第115條的規定,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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