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拆後還能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嗎?

被強拆後還能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嗎?

“新農村建設”、“舊城改造”、“景區規劃”......這些本應可以給人們帶來生活便利、新環境和提高生活質量的項目,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給人們帶來的不再是喜悅,而是一次又一次的噩夢。給較低的安置補償費用,每天上門遊說,影響正常生活,有人半夜砸玻璃砸門,甚至強行將房屋拆除的事情都在身邊發生著,令人惶恐和擔憂。

被強拆後還能起訴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嗎?

最近,小編就收到了一位讀者王先生的諮詢。徵收當時,王先生跟當地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因為當時正好比較忙,就沒有來得及在協議約定的期間內把被徵收的房屋內的物品都搬出去,結果等到有一天他回去的時候,他家的房屋就已經被拆除了,只剩下一片狼藉。對此,王先生想起訴確認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的強拆行為是無效的,要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給予賠償,想問他能打贏官司嗎?對此,關於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這方面,小編也不是特別瞭解,因此小編再次採訪了浩碩律師事務所的沈律師!下面,小編將沈律師的回答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年2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這是最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根據本條規定,起訴人只能對2015年5月1日之後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而對2015年5月1日之後的行政行為不能提起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訴訟。

所以,針對王先生遇到的拆遷問題,首先要關注該強拆行為是發生在什麼時候,如果是發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後,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無效並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受理。但如果該強拆行為發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話,王先生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強拆行為無效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針對王先生提出的能否勝訴這件事情,單純從案件本身來看的話是很難判斷的,只能說有勝訴的可能,這要看王先生對強拆這一違法行為收集的證據全不全,事實情況是否如此;而且案件中王先生已經簽訂了房屋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在協議規定的期間內並沒有及時搬走,其自身也是存在過失的。並且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在進行強行拆除之前是否通知了王先生等也是本案能否勝訴的關鍵。

綜上,如果王先生想要通過訴訟獲得強拆的賠償的話,還是建議將案件的所有材料找一門當地的或專業的律師做一下諮詢,將具體情況告知律師,這樣也能幫助王先生分析一下利弊,有利於王先生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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