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阿旗2019年天山城市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與補償方案的通知

阿政發〔2019〕80號

天山鎮人民政府、罕烏拉街道辦事處、歐沐淪街道辦事處,旗直各有關部門:

《阿魯科爾沁旗2019年天山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與補償方案》已經2019年旗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阿魯科爾沁旗2019年天山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與補償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參照《赤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2019年天山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實際,本著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主體

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政府

二、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徵收部門:旗自然資源局,旗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實施單位:天山鎮人民政府,罕烏拉街道辦事處,歐沐淪街道辦事處

三、徵收範圍本方案適用範圍為阿魯科爾沁旗2019年天山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

四、簽約期限自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

五、徵收補償方式徵收住宅房屋,有兩種補償方式,即:房屋產權調換置換和貨幣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附屬設施及其它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徵收集體土地性質的公用巷道、空閒地,實行貨幣補償。

村民宅基地的徵地費用已包括在各戶簽訂的補償協議中,不再另行補償。

六、集體土地的補償集體土地的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由自然資源局依據年度規劃,履行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進行徵用。徵用的土地補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4號)相關規定,上述區域徵地補償執行標準為耕地水澆地70000元/畝,旱地30875元/畝;林地防護林27200元/畝,經濟林344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中的空閒地、公用巷道70000元/畝。

七、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一)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有證住宅房屋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住宅”的建築物。

附屬房屋指未依法登記,在土地使用權證範圍內建設的結構為土木、磚木、磚混,簷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牆體獨立,門窗齊全的建築物。

建築容積率是指土地使用權證範圍內總建築面積與土地使用權證所標明面積的比率。

1.產權調換置換對有安置需求的被徵收人實行現房或期房安置。

(1)產權調換置換安置方法徵收有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由平房安置到步梯樓按建築面積1:1.2比例計算,由平房安置到電梯樓按建築面積1:1.3比例計算;由三層以下(含三層)獨棟多層住宅安置到步梯樓按照建築面積1:1.1的比例計算,由三層以下(含三層)獨棟多層住宅安置到電梯樓按照建築面積1:1.2比例計算。被徵收人需要增加安置房面積在30 平方米以內(含30平方米)的,按政府採購的中標價格結算;超過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2)附屬房屋的補償選擇調換置換安置的,附屬房屋在實有建築容積率0.75(含0.75)以內有證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築面積置換安置房,也可按貨幣補償中附屬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3)未建部分的補償按貨幣補償中未建部分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4)安置房價格及樓層差價安置房價格以旗人民政府採購價格為基準價。超出基準樓層的差價由被徵收人承擔,低於基準樓層的差價補償給被徵收人。

步梯樓各樓層價格:以二、五樓價格為基準價,七樓定價比基準價格低100元/平方米;一樓、六樓定價比基準價格低50元/平方米;三樓、四樓定價比基準價格高100元/平方米。

電梯樓各樓層價格:以四樓價格為基準價,四樓以上每升高一層加50元/平方米,樓層加價最高不超過400元;頂樓定價比基準價格低200元/平方米;四樓以下每下降一層減50元/平方米。

(5)選房辦法選擇產權調換置換安置的被徵收人參加搖號機搖號或電腦搖號,按搖號得出的順序先後選房。

(6)被徵收人需要繳納的資金款項1.超出應安置面積以外部分的房款及稅費;2.維修基金;3.取暖費,物業費;4.樓層差價;5.其它應由被徵收人承擔的費用。

(7)旗人民政府補助被徵收人的項目及費用1.應安置房屋面積內需要繳納的契稅;2.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發生的登記費。

(8)安置房源位置以旗政府建設或採購安置房源位置為準。

選擇產權調換置換安置的,安置房產權人與被徵收人姓名一致,不得更改。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後,所選房源不能退換。

2.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指被徵收人不需要政府安置房屋,徵收補償款以現金支付的安置方式。

有證房屋補償。有證住宅房屋的價值,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後,予以補償。

附屬房屋補償。土地使用權證範圍內,附屬房屋在實有建築容積率0.75(含0.75)以內有證房屋以外部分,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價值折舊評估補償,最高補償不超過1400元/平方米;附屬房屋在實有建築容積率0.75至1.0(含1.0)之間的部分,按成本價補償,最高不超過7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補償。未建部分按525元/平方米補償.

(二)“住”改“非”房屋的補償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用途的,徵收時,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償。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且營業執照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的,一次性給予實際經營者停產停業補助7000元,有完稅憑證的一次性補償9000元。

(三)搬遷費標準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被徵收有證(或認證)住宅房屋面積15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每戶不低於1000元。選擇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補償。

(四)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期房安置的被徵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日起至安置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止。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調換置換後的房屋面積每月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一個月的補足一個月。

(五)農用地上附著物補償1.經旗政府有關部門或原天山鎮、天山街道辦事處批准或備案在農用地上建設的房屋或養殖類用房,房屋的建設與批准或備案內容一致,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給予補償。

2.未經旗政府有關部門或原天山鎮、天山街道辦事處批准或備案在農用地上建設的房屋,均為農用地建房,屬於違法建築,應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除,未能自行拆除的,旗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八、未登記建築物的認定與補償旗人民政府組織旗住建局、自然資源局、徵收辦、天山鎮人民政府、罕烏拉街道辦事處、歐沐淪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組成認證機構,對未登記建築物進行認定。

符合以下認定標準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每平方米降低200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選擇產權調換置換由平房安置到步梯樓按建築面積1:1.15比例計算,由平房安置到電梯樓按建築面積1:1.25比例計算;由三層以下(含三層)獨棟多層住宅安置到步梯樓按照建築面積1:1.05比例計算,由三層以下(含三層)獨棟多層住宅安置到電梯樓按照建築面積1:1.15比例計算。需要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按有證住宅房屋的計算方法執行。附屬房屋按有證住宅房屋的附屬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一)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按每宗宅基地認證一棟主房為居住性房屋。認證房屋的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有效宅基地面積的60%。未經批准在一層房屋以上加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認定。

(二)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或無自然資源局登記備案的宅基地,由天山鎮人民政府、罕烏拉街道辦事處、歐沐淪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具土地來源證明並由有關部門共同認定,一宗宅基地認定為一戶。通過確認土地使用權後,地上房屋按第一款認定。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未建房且原批准單位未書面發文收回的,按未建土地評估補償。

(三)旗政府有關部門或原天山鎮、天山街道辦事處批准或備案並組織實施經商、辦企業、養殖、種植等項目用地,由旗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批准或備案證明材料確認土地性質、來源,經有關部門共同認定後,按土地性質和使用權限予以補償。地上附著物參照第七條第(五)款予以認定。認定後補償資金髮放給地上附著物及附屬設施的建造者或實際擁有者。

租賃土地的,先行解除租賃關係,然後再按上述方法予以認定。

(四)通過突擊搶建等形式建造的違法建築物,由自然資源局提供依據後不予認定和補償。

九、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商業”“工業”或“倉儲”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築物。

(一)非住宅房屋的價格、價值依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的評估價格予以貨幣補償。

(二)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對被徵收人按不低於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的3%給予補償。

(三)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四)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按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償;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房屋評估金額的1%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土地補償依據相關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評估事項(一)評估機構的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自房屋徵收部門公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

備選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少於三家。通過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徵收人參加投票並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徵收人的過半數票。

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二)評估結果的複核與鑑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並指出評估結果存在的問題;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赤峰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十一、獎勵辦法(一)簽約和搬遷獎勵自房屋評估報告送達或通知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以土地為單位,每宗土地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0元;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宗土地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0元;超過六十日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簽訂補償協議,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二)產權調換置換籤購獎勵為鼓勵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積極簽訂補償協議,在簽約和搬遷獎勵基礎上,對選擇產權調換置換安置,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該獎勵政策與簽約和搬遷獎勵政策可同時適用。

1.按產權調換置換比例計算,原房屋總調換置換面積不足70%的,以土地為單位,每宗土地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0元。

2.按產權調換置換比例計算,原房屋總調換置換面積達到70%及以上的,以土地為單位,每宗土地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00元。

因房屋土地認證、房地產資產評估、銀行審批等客觀原因造成簽約時間推遲的,獎勵時限順延。

十二、保障制度被徵收人因家庭生活貧困,被徵收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且在天山城區內只有該套房屋的,產權調換置換面積不低於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低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平均售價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

被徵收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期房安置總面積人均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可以補足到人均三十平方米,補差面積按旗人民政府的採購價格下浮15%結算。超出人均三十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本方案第四條“住宅房屋的補償”中“產權調換”相關標準結算。

(一)三代(或三戶)以上家庭共同居住;(二)戶口簿記載常住人口與實際居住人相符;(三)共同居住人系直系親屬且本地區無其它住房;(四)徵收實施單位共同公示七日後無異議。

十三、補償決定及強制徵收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且經依法書面催告或公告仍不搬遷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拆遷費用由被徵收人承擔。

十四、相關規定(一)徵收公告發布後,單位和個人在徵收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突擊搶建和未經審批實施建築、構築活動。如有發生,一律不予補償。

(二)本方案實行“一宗、一證、一戶”的補償和獎勵原則。補償以證和戶為單位,獎勵以宗地為單位。所有土地分割,房產分丘和分戶均應有法律依據和相關證件,私自分丘、分戶視為無效。

(三)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和領取補償款時,由被徵收人親自辦理,不能親自辦理需要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受託人須出具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書面委託書,或者出具在徵收部門工作人員見證下的書面委託書,否則不予辦理。

(四)被徵收人為享受獎勵和救助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獎勵和救助,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被徵收房屋或土地存在租賃關係、設有抵押權或有產權、經濟糾紛的,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租賃、抵押關係或解決產權、經濟糾紛,徵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至房屋交接時,被徵收房屋發生的水、電、暖、有線電視和網絡等相關費用由被徵收人自行結清,並持結算證明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被徵收人不得私自拆卸房屋附屬設施,否則按協議補償價格雙倍賠償。

(七)對徵收過程中肆意滋事、無理取鬧、妨礙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方案實施前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按原政策執行。

(九)本方案未盡事宜及特殊情形,由阿魯科爾沁旗天山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或阿魯科爾沁旗棚戶區改造一線指揮部研究決定。

赤峰市阿旗2019年天山城市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與補償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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