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老人得了35萬拆遷款,子女兒孫都想要

老人缺少辨別能力,容易被騙,這可以成為強行替老人保管錢財的理由嗎?

瀋陽老人趙某是1936年生人,已經80多歲的她,在2017年因房屋拆遷,獲得了一筆351318.12元的補償款。可是這筆錢自始至終她都沒有看到過,即便在她生病時,也未能使用到這筆錢。

2019年2月,她以不當得利為由,將自己的大兒子和孫子告上法庭。

35萬全落入老大手中

經查,在2017年初,老人將自己的三個兒子召集到一起宣佈,動遷款快下來了。

由於老二、老三都得著了老人給置辦的婚房;只有老大什麼也沒得著過,所以這35萬拆遷款中,分給老大20萬,另外15萬老人自己留下,用於支付將來的醫療費用。

在領取拆遷款當天,老人在孫子的陪同下去盛京銀行保工支行領取房屋補償款。她的孫子在未經老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將全部房屋補償款存入自己銀行卡中,並對老人說是代替其保管。

15萬的用途引紛爭

2018年8月,老人表示,要拿回代為保管的15萬元去看病,但遭到了大兒的拒絕。

老人的大兒子表示,這是為了防止老人購買保健品上當受騙,所以沒有同意。

沒過多久,老人的大女兒又來要這15萬,理由是老人已經同意把這筆錢給她了,用來給她買房子用。

老人的大兒子表示,這15萬元是老人的醫療費用,如果現在改變用途,那得經過幾個兒女的共同許可。可是幾個兒女卻遲遲沒有聚在一起的機會,這15萬也就一直保管在老大手中。

由於老人始終無法自由支配屬於自己的15萬元,於是將大兒子和大孫子告上法庭。

法院在調查此事後,認為老人大兒子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存入其銀行卡的35萬餘元中有20萬元為贈與、餘款15萬餘元系代為保管。所以,判令大兒子一次性將35萬餘元全部返還給老人。

順從父母的意志,方為孝順。打著替老人著想的幌子,限制老人的自由,這就是不孝。在老人缺乏支配金錢的能力時,為防止老人上當受騙,就應該多陪伴老人,讓老人知道其中利害,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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