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財產處分,須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

【摘要】2013年,x村整體啟動拆還遷的工作。2018年10月16日,經x村兩委會同意,決定向被告提出收回該村復墾區內剩餘116戶村民宅基地的申請。2019年5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收回涉及公民重要財產的處分,屬於涉及公民權利的重大事項,行政機關必須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至少應包括陳述、申辯、獲得聽證的權利。但本案被告並未保障原告等人的上述程序性權利,程序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法,宅基地,房屋收回,財產處分,程序性權利

行政訴訟: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財產處分,須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宅基地房屋收回涉及財產處分,須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齊某某與x市x區人民政府x街道辦事處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110行初6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09年4月13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x城等十一個鎮開展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範小城鎮試點工作的批覆》。2009年9月11日,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佈《關於x區x街2009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第一期)整體審批的函》,明確載明將x村列為“x村土地整治”示範點。

(二)2013年,x村整體啟動拆還遷的工作。2018年10月16日,經x村兩委會同意,決定向被告提出收回該村復墾區內剩餘116戶村民宅基地的申請。2018年12月17日,被告作出《拆遷通知》並予以張貼。

三.裁判結果

房屋收回涉及公民重要財產的處分,屬於涉及公民權利的重大事項,行政機關必須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至少應包括陳述、申辯、獲得聽證的權利。但本案被告並未保障原告等人的上述程序性權利,程序違法。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通知,缺乏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應予以撤銷。2019年5月30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x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拆遷通知》。

四.討論

(一)拆遷通知:從即日起解除x新市鎮x村規劃復墾區範圍內土地租賃協議(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凡是在上述範圍內的建築(構)物所有人,請於2018年12月20日前主動搬遷騰空房屋。逾期未搬遷的將予以協助搬遷,對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原告訴求:原告房屋位於x市××××街,因x區x街示範小城鎮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的需要,原告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但未就補償問題協商一致。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作出涉案通知,責令拆遷範圍內的建築(構)物所有人於2018年12月20日前主動搬遷騰空房屋,並從即日起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拆遷通知》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三)答辯意見:涉案通知所涉範圍系政府批准立項的復墾、復耕的區域,旨在落實和推動農村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和耕地的有效保護。涉案通知不是具體針對原告作出的,是對符合條件的不特定人員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因此,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拆遷類型系宅基地換房示範小城鎮建設項目,該項目有別於土地徵收行為,不涉及土地徵收程序,亦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實質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土地使用權的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收回相關土地使用權。在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針對村民拒不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的情形,街道在作出騰空、拆除房屋等決定時,必須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正當。

【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關停建材廠會實質影響原告權益,屬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2.行政訴訟:關閘蓄水可能產生房屋受損後果,水庫管理人應可預見到。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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