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下午,由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被告人吳某永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在上杭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該惡勢力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吳某永犯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期。
案情回顧
2011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永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經常單獨或者糾集被告人鮑某仁、羅某華、吳某溧、吳某忠等人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欺壓上杭縣臨城鎮城北村上吳小組村民及周邊群眾,逐步形成以吳某永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在上杭縣境內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職務侵佔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影響。
直擊庭審
公訴人
合議庭
辯護團
庭審中,公訴人莊嚴宣讀了起訴書,向法庭闡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對6名被告人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訊問,並出示了全案證據、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了有力的答辯,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有力地指控了犯罪。
上杭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吳某永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二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
被告人吳某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總和刑期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被告人吳某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告人羅某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被告人鮑某仁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被告人黃某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一場持久戰、攻堅戰,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上杭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對黑涉惡犯罪進行有效打擊,切實增強上杭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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