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聯的企業投標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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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麼是關聯企業要搞明白。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 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表現為由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構成。

我國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關聯企業是不能共同參與投標的,如果違反此規定,按照串標和圍標處理。

雖然我國對招投標中的關聯企業做了詳細定義和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關聯企業參與招投標,互相串標,買標和圍標的情況還是現實存在的,而且極難確定和取證。對於串標,買標,圍標的企業一般會直接廢除其參與投標的資格,標書按照廢標處理。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在一定區域或時間段內禁止其參與某個行業或業主的招標作為懲罰。違反法律的個人會依法處理,違反刑法的,由公安部門處理。

另外,我國公有制經濟體質的下國有企業的存在,在法律意義上具有關聯企業的特徵,在海外投標中受到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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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關聯企業是不能投標的。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因此,符合上述範圍的關聯企業同時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

根據刑法規定,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情節嚴重的,會構成串通投標罪。實踐中,關聯企業共同投標,相互串通投標的嫌疑非常大,因此,只要掌握充足的證據,這類投標人可能會被定罪量刑。

關聯企業的認定

目前,關聯方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法律標準,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等都對關聯方作了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該規定較為抽象,還要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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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開標、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取消其投標資格,不得入圍參與評標基準值和投標人家數的計算;

2、在評標結束後,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發現的,不再為此事組織專家複評,如為中標候選人,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定標;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發現的不再改變中標結果;

3、一經發現被限制一定時期內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企業,在限制期內仍來我市參與交易的除按上述處理外,均視為串通投標,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另延長限制一年內不得參與公共資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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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關聯企業不能同時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相關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根據以上規定,應當確定企業相關之間的關係,是否屬於上述不能投標的規定範圍。如果確定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關聯企業則不能同時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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