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個被控告“詐騙罪”的企業家三次涉訴的故事

題記: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行為上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然而一個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因為被相關人員舉報,就可以跳過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立刻動用刑事手段來處置?

(上)一個被控告“詐騙罪”的企業家三次涉訴的故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催生了一個新的具有巨大社會能量和光環的精英階層---企業家。 企業家是我們這個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我們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由於經濟活動的複雜性,企業家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面臨多方面的風險威脅。而刑事責任的風險,也一直伴隨在經營活動的整個過程,經由不確定的違規或違法行為而點爆。也只有刑事風險,才會鑄成企業家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下面說的這個案例,即是其中一例。

人物:老兵。某電纜廠廠長

“老兵”50歲出頭,年輕時候當過兵,在軍營這個“革命大熔爐”裡錘鍊了幾年,退伍後進入地方電纜廠。接受過軍營生活的薰陶,老兵表現出比同齡人更多的敢想敢幹的血性。2010年,電纜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內外交困,瀕臨破產。老兵一劃算,決定接過老廠長遞來的橄欖枝,走馬上任,做起了廠長。

2010年,在和上游原材料“某利鋁業公司”建立了供貨關係。3月和4月,老兵向鋁業公司財務部遞交了支票作為預付款,鋁業公司發貨員工根據財務部發出的發貨單交付了貨物,老兵也在提貨一週內將現金貨款共計22萬打到鋁業公司賬戶上,但未將發貨單結算聯交回鋁業公司財務部。雙方遂就此兩筆付款產生糾紛。

2012年,鋁業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老兵涉嫌詐騙罪,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案件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老兵無罪。隨後,公訴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老兵犯詐騙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5萬元。

判決書生效後,被關押的老兵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的申訴,都被駁回了。堅信自己無罪的老兵刑滿釋放後,再次委託律師向法院進行申訴。

老兵2次未及時支付鋁業公司貨款的行為,究竟是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還是已經嚴重侵害了合同對方的財產性利益,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需要動用刑法手法來處置調整?老兵持之以恆的申訴,終於等來了法院再審此案的裁定書。再審的結果又會是怎樣?(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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