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送貨員撞死女騎士 遭判刑8月緩刑2年

臺中送貨員撞死女騎士 遭判刑8月緩刑2年

▲彰鹿路騎機車婦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被後方白色轎車撞彈飛,傷重不治。(圖/ETtoday資料照,翻攝)

唐詠絮/彰化報道

臺中1名劉姓送貨員,去年8月間駕駛小廂型車要去彰化大埔路抄貨時,行經彰鹿路7段444巷口,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將謝姓婦人撞飛,送醫後傷重不治死亡,彰化地院認為劉男對犯行並無悔意,也並未於受害家屬達成和解,依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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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機車被撞得支離破碎。

判決書指出,劉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車速過快而避煞不及,與未遵循兩段式左轉謝婦駕騎的機車碰撞,在柏油路面留下分別為14.6公尺、25.8公尺及13.6公尺之煞車痕始煞停,致謝婦因高速強力撞擊而受有骨盆腔骨折並後腹腔出血、頭部外傷並蜘蛛膜下腔出血、右腳第5蹠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後仍因顱腦損傷、骨盆骨折及多重器官外傷性損傷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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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機車被撞得支離破碎。

劉男於2018年8月14日下午2時59分許檢察官訊問時,就其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坦承認罪,但於2019年1月24日改口否認過失犯罪,辯稱是檢察官訊問時還處於驚嚇狀態,所以所述都不實在;劉男認為,當時車速為時速50公里,對方沒有打方向燈突然轉過來,因為車子的右前柱擋住視線,沒有看到對方,認為自己沒有過失。

法官審酌劉男犯後未坦承犯行,所辯避重就輕,對其犯行並無悔意及只願意賠償5萬元(約人民幣1.15萬元)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等情狀,對被告從重量刑,以資警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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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的劉姓駕駛的小轎車車蓋被彈開車燈碎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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