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申請運行線路使用權相關信息,被告應履行答覆職責

【摘要】原告於2018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公開x號車輛xxxx至xx的運行線路使用權的原始檔案及相關信息。原告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區分情況對原告作出答覆,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xx市交通運輸局在三十日內對原告趙某某履行答覆職責。

【關鍵詞】行政訴訟,信心公開,法定職責,合法權益,利害關係

行政訴訟:原告申請運行線路使用權相關信息,被告應履行答覆職責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引言

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原告申請運行線路使用權相關信息,被告應履行答覆職責。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趙某某訴xx市交通運輸局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0183行初16號”。

二.基本案情

原告因自身利益的需要,於2018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公開x號車輛xxxx至xx的運行線路使用權的原始檔案及相關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未予答覆。且至原告起訴前仍未作出答覆。

三.裁判結果

(一)本案中,原告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區分情況對原告作出答覆,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xx市交通運輸局在三十日內對原告趙某某履行答覆職責。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原告所需的相關信息,又沒申請逾期公開信息,被告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原告其合法權益。綜上原告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保護原告其合法權益。

(二)答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規定,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因此,xx—xx客運班線的行政許可機關屬於xx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相關的許可資料和檔案我局及我局下屬運輸管理所均不掌握,因此,無法向本案原告提供。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懇請貴院法官明察,駁回原告訴請。

(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為非法建設,不具有法律保護必要性。2.徵收拆遷:因拆遷申請信息公開時被告辯稱未收到申請法院不予採信。3.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4.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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