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在現實生活中辱罵他人的行為

非常多

辱罵他人是對他人

名譽進行侵犯的行為

辱罵他人情節嚴重的

是有可能構成違法的

可以追究違法行為

那麼隨意辱罵他人會構成什麼

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壽山派出所查處一起

公然辱罵他人

簡要案情

近日,壽山小河村魁香村民小組的魏某敏辱罵小河村委會工作人員劉某普。魏某敏的行為已構成公然辱罵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大關縣公安局處以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

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公然辱罵他人

近日,壽山派出所接到壽山小河村支書報警稱:今天我們村委會工作人員到小河村打草熊村民小組開展工作,被小河村魁香村民小組的魏某敏無故辱罵了,請求處理。

接警後,壽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瞭解得知,今年小河村鄉村公路升級改造,因為公路線路是從魏某敏丈夫譚某明的弟弟譚某福的柴山經過,所以佔用了譚某福家柴山,譚某福聲稱改造公路時沒有人給他打招呼就把柴山挖了。經調查,當時在改造公路時譚某福是知曉的,而且譚某福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由於目前正在改造另一條村社公路,譚某福和譚某明因柴山的問題與鋪路的工作人員,因口頭上發生爭執並抓扯小河村委會工作人員劉某普等人上前勸阻,在勸阻中,魏某敏辱罵了小河村委會工作人員劉某普。

民警隨即將魏某敏口頭傳喚至壽山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經詢問,魏某敏對公然辱罵他人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壽山派出所查獲一起公然辱罵他人案

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

魏某敏的行為已構成公然辱罵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大關縣公安局處以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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