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不公示?罰款!德州發函告誡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價格行為

全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各相關提供物業服務的經營者: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現就我市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價格和收費行為提出如下提醒告誡: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山東省明碼標價管理辦法》《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和收費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加強價格自律,依法誠信經營,嚴禁超標準收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計費方式與起始時間、收費標準與依據、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對公共收益資金、代收費、二次供水加壓費、轉供電單位收費等,要嚴格按規定操作使用並及時公示。

二、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活動,進一步規範自身的價格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將開展全市物業服務價格行為專項抽查活動。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物業服務企業,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收費不公示或公示不規範的,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低於服務等級標準提供服務並收費的;

(3)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5)違反有關規定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6)不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三)未按規定公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免費配備出入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全市各物業服務經營者應加強價格自律,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政府市場監管和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各種價格違法行為;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及時選取並確定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制定物業服務方案,倡導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適應物業服務新發展,拓寬物業服務新領域,為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德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賀瑩瑩 通訊員 宮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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