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ra:數字貨幣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與治理

Libra:數字貨幣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與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美國社交網絡公司Facebook前些日子發行了其加密貨幣項目Libra的白皮書,其中將Libra的使命明確為“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金融基礎設施,為數十億人服務”。Libra的發佈在世界範圍內引起了較大的反響,各國政府機構,尤其是中央銀行對其高度關注。我國已經公開宣佈Libra必須被納入央行的監管框架中,而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與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均就Libra項目召開聽證會探究其可行性與監管合規問題。

然而,Libra白皮書中描繪的目標雖然宏大,但是依然是在項目初期,需要從小規模開始不斷地完善、提高。更何況,Libra目前面臨著較高的監管壓力,在展開前期也必須放低姿態而盡力符合監管需求。除了中央銀行、市場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以及解決洗錢、逃稅和其他金融犯罪的執法機構外,Libra還須遵守國際清算銀行制定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監管規則,同時要與全球各地的隱私和反壟斷監管機構進行合作。就目前來看,Libra若投入實際使用,其在初期主要行使的可能還是支付工具的職能。Libra項目負責人Marcus曾反覆表示,Libra僅僅是一種支付工具,絕不會搶奪法定貨幣的地位,Facebook也無意取代各大銀行的地位,更不會讓Facebook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央行。與Libra白皮書的所描繪的龐大願景不同,Marcus更傾向於將Libra定義為一種支付工具。但是無論是否按Libra白皮書中的規劃發展,支付工具是Facebook發幣規劃中的初期安排。

但是若Libra計劃從支付工具的角度切入市場,無疑將支付寶、微信支付、PayPal等非銀行支付機構形成競爭關係。我國成熟的非銀行支付產業高速發展主要是由於移動支付模式的快捷性,而以加密數字貨幣模式開展支付業務相較於現有的移動支付體系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加便捷、高效、安全,可能動搖現有非銀行支付機構巨頭的地位。這也能解釋為什麼Marcus在發佈會上明確表示,Libra會同支付寶、微信支付產生直接競爭。在我國提出要鼓勵先進的移動支付產業“走出去”的當下,Libra無疑會對這一政策產生一定的衝擊。

如果世界支付系統真的以Libra設想的方式發生變革,對於中國在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的不利影響可能是顯而易見的。電子支付與每個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電子支付領域每分鐘都在產生大量具有價值的數據,而建立世界支付系統的公司企業,就最有可能與渠道去利用這些寶貴的數據。隨著數據從簡單的處理對象開始轉變為一種基礎性資源,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大數據已經成為世人普遍關注的話題。涉及支付層面的數據相比生活層面的無規則數據其可能更有價值,從而在制度層面構建了一個基於移動支付的、全球性質的流量入口系統和網絡。而佔據這一流量入口的公司、企業甚至是國家,在相比於同類競爭者握有大量數據的前提下,在國際競爭中必定握有主動權。對於數據的搶奪可能是未來國與國之間競爭的核心之一,隨著數據主權的概念開始被越來越多的國家認可,支付工具作為世界性流量入口就是絕好的數據獲取工具,甚至可能讓國家將自身的霸權衍生至數字領域。例如美元在Libra儲備資產中的佔比處於高位,而導致“Libra化”本質上是加密貨幣形式的美元化,Libra大規模發行,就是對美元化的進一步推進,可以進一步鞏固美元獨霸的國際貨幣地位。

因此,Libra以支付工具為切入點的發展模式帶來的變革可能給全球市場帶來一定衝擊,同時也對中國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完善優化我國支付市場法律法規體系時,也應對Libra初期可能採取的商業模式加以研究,同各國原有的支付手段進行比較以觀察優勢與劣勢,從而探索相應的監管策略與路徑。

二、數字貨幣型全球跨境支付工具的潛力和需求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對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新型支付清算系統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在經濟發展與數字化轉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更加便利的支付系統也有助於實現普惠金融,讓更多人享受到現代金融服務帶來的便利。Libra等數字貨幣型支付工具與我國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工具在設計時都力求覆蓋更多的個體,尤其是向無法擁有銀行賬戶的個體提供服務。從這一點上看,兩者都是一種旨在擴展原有支付體系的新支付工具。回顧我國移動支付的發展歷史,支付寶在大眾認知中基本被定義為非銀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代表。Libra作為國際範圍內的新型支付工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備成為“全球支付寶”的潛力。

就兩者作為支付工具而言,兩者最為相像的就是都建立了一個非銀行賬戶管理待支付價值。兩者的用戶都可以將自己的法定貨幣轉換為相應賬戶中的虛擬價值標記,而由於這些虛擬價值標記在設計時就力求穩定,因此用戶完成轉換行為時並不存在投資意思,因此也不能被視作任何一種證券。但是兩者最為明顯的差異就是兩者錨定的價值實體並不相同。支付寶直接顯示所存儲人民幣數量,因此支付寶賬戶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直接看作人民幣的數量標記。但是Libra錨定的並不是單一貨幣,而是一籃子貨幣,主要是超過50%的美元資金以及歐元、英鎊、日元資金。在支付寶模式下,個人支付寶賬戶相當於儲存人民幣,貨幣的兌換、儲存、管理相對較為簡單,也容易滿足中國央行的監管要求。但是Libra涉及通過錨定多個貨幣來試圖穩定價格,由於涉及多個貨幣必然涉及匯率波動的問題,要保持世界各地都能使用當地的貨幣兌換Libra必定是其將要面對的難題之一。

不僅如此,維持一單位Libra價值不變也是難題之一。隨著人民幣在匯率市場上不斷波動,支付寶賬戶中的價值標記隨著人民幣價格變化,但是Libra由於其世界性,要維持價格相對穩定,這與支付寶賬戶內容隨人民幣波動不同,Libra實現穩定性要求必然導致運行難度明顯變大。更何況,Libra資產儲備類似於其向所有Libra持有者提供的兌付承諾。

根據蒙代爾不可能三角,金融體系始終面臨“不可能三角形”,即一個國家的貨幣當局必須在金融系統穩定、金融創新和零道德風險間選擇兩項,而不可能三者兼得。Libra作為金融創新,其滿足零道德風險要求則必須在各國不同匯率政策導致“一籃子貨幣”價格波動時,根據自行調控而維持Libra價格相對穩定。基於可預見的Libra規模,指望Libra在維持其幣值穩定時,不對於採取貨幣政策的貨幣反向產生影響是不現實的。甚至基於Libra的存在,由於Libra的資金體量帶來的穩定性要求,可能許多國家的金融穩定性無法保障,其法幣政策的實際效用會受到影響,甚至大打折扣。

這種大型公司的賬戶模式給原有的監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一般認定非銀行支付賬戶的監管相較於傳統銀行賬戶監管較為寬鬆,這種寬鬆性雖然是保障支付便利性的前提,但也可能帶來過去不存在的安全隱患。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的“非金融機構”屬性決定了它在簡單適用現有金融監管體制時表現出不協調性,並造成其在外匯管理體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同時,由於它提供服務性質的模糊性,使得跨境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不能得到“金融消費者”式的保障。在網聯和非銀行機構備付金全額存繳之前,一些大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各個商業銀行開設的備付金帳戶,在清算結算期內自己在虛擬賬戶上完成清算軋差,規避了中央銀行的清算管理,近似於建立了一套跨銀行的虛擬賬戶體系。通過在其構建的虛擬賬戶系統內的交易,在一些環節上跳過了跨行轉賬的原有繁雜手續,也同時導致原有的監管模式無法有效監管。Libra的創新可能也從某種意義上承接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這一模式。如果說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利用了非銀行直連的漏洞,建立了跨銀行的虛擬賬戶的體系,那麼Libra就利用了跨境支付體系漏洞建立的一個跨國的虛擬賬戶體系。由於跨境支付通過互聯網來傳遞交易信息和完成交易流程,缺少傳統的書面紙質憑證,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監管交易真實性的難度。同時基於監管壓力,跨境的轉賬相比於跨行轉賬程序更為複雜、所花費時間更長、監管更加嚴格。而如果通過Libra的內部系統內部運作,則可以由跨國公司在評估並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自行完成,而跳出了原有的支付系統與監管系統。基於此,Libra建立了一套新的跨銀行、跨邊境、跨國家的數字貨幣虛擬賬戶交易體系,從而在實質上連接了各個國家的金融系統。從目前的國際各國法律中,對於在跨國公司內部的操作很難監管,尤其是賬戶之間轉移Libra貨幣很可能不經過任何現行的銀行系統,因此傳統的監管措施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在這一基礎之上,如何應對洗錢等金融犯罪問題就成了較大的隱患。更有甚者,這種模式帶來的變革可能不完全契合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或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調整舊的監管方式才有可能做到有效監管。

不妨構建一個虛擬案例來看待Libra對於現行金融體系很可能帶來的衝擊。例如在A國有兩個人註冊了CaLibra賬戶併購買了一定量的Libra放在其中,然後兩人去B國發展。A作為客戶向B購買貨物,B向A交付貨物的同時,A通過賬戶向B交付一定量的Libra。此時由於貨物交易在線下,而Libra的交易在Libra賬戶系統內部,銀行體系對此無法監管,甚至可能並不知道交易的發生。這不同於傳統的跨境支付模式,在支付時需要傳統的當地的合作方配合。現在使用的跨境支付模式,一般需要經過匯出機構、中間行、收款機構才能到達收款人手中,這中間每一步都需要嚴格履行手續、進行金融犯罪的審查與預防。但是通過Libra賬戶,傳統多銀行的中間環節全部被跳過,Libra直接從A的賬戶到達B的賬戶,而由於同時規避了金融犯罪審查預防措施,這會給金融監管提出了難題,甚至監管部門無法獲得這筆交易的存在。若將人數擴大,假設一國內擁有一定量的Libra資金池與Libra賬戶持有者,在供給相對穩定的情況下,持有者等於在原有的金融生態外再行構建了一個金融基礎設施,libra只要不發生與法幣的交換就可以當作價值標記物使用。例如在一個市場裡,各個商販都用Libra購買和出售貨物,這些交易都可以在擺脫各類金融監管的條件下實現。按照這個模式,一旦使用Libra的人越來越多,逐漸就會導致Libra取代一些競爭力較差的國家法幣。而對於任何一個非美國家,如果Libra在其國內大幅流通,而本國貨幣又不在其儲備資產中,本質上就是對該國法定貨幣的不同程度替代。這既是Libra所規劃的美好前景,也是其造成金融風險的問題所在。

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並不是一成不變的,Libra發展中也必定需要根據各國政策不斷調整,必須從動態的角度去比較兩者。如支付寶也在不斷引入新技術來提高效率,例如AlipayHK就利用區塊鏈技術,用戶向菲律賓錢包Gcash匯款用時僅需幾秒鐘,大大縮短了跨境支付的時間。長期存在的滿足監管合規性的壓力也導致非銀行支付機構必須隨政策不斷調整。我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已經建立,其自由程度與其早期相比已經明顯下滑。

三、數字貨幣型全球跨境支付工具的風險

Libra基於其顛覆性的運行模式,必定會在全球金融市場上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雖然Libra還沒有正式推行,但是分析Libra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探求可能的金融規則措施是必要的。由於我國網絡與金融監管現狀,Libra在我國的發展模式與其他國家可能並不一致。筆者也會著重分析Libra對於我國金融領域的影響。

Libra將對傳統的貨幣體系帶來劇烈的打擊。傳統的貨幣體系拘泥在三維空間內,Libra基於數據甚至進入了“四維空間”,與傳統的模式截然不同。Libra的終極目的甚至可能不是一個傳統意義上的貨幣。傳統的貨幣拘泥於具體貨幣類型的劃分,而這種模式愈來愈受到數字貨幣帶來的挑戰,模式創新可能導致傳統貨幣的貨幣劃分模式不再重要。傳統的貨幣體系受到數字貨幣的影響,可能導致原有的貨幣種類間的分野不再明顯,數字貨幣無法被精確劃分到任何一個傳統的貨幣種類中。甚至通過建立一套新的賬戶體系,能夠從底層上完全顛覆國際工業革命以來現有的貨幣金融體系。而隨著貨幣金融體系的創新,傳統的貨幣理論,也在一定程度上因為受到挑戰而被迫改變。貨幣的去國家化與去主權化,基於現代的技術體系完全是可能實現的。而許許多多的變革與其說是依靠技術實現不如說是依靠制度實現的。在技術大變革時代,技術和制度都有可能被迅速替換。然而技術的發展雖然突飛猛進,但是遠不及制度在某個方面突然變革,所可能帶來的鉅變。我國早期由於暫時性的法律供給不足、信用體系的落後而成就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這同樣意味著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漏洞、國與國之間信用體系的落後、國與國直接跨境支付的高成本,很可能成就Libra。筆者正在承擔商務部委託的跨境支付的重大研究項目,對跨境支付相關問題相對熟悉,跨境支付領域的多個頑疾一旦被Libra有效解決,則Libra很可能在國際貨幣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而當Libra找到合適的應用場景而在世界範圍內大規模展開時,其可能作為世界性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基礎設施迫使各國接受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旦如此,各國的貨幣體系都會因Libra的進入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Libra很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一帶一路”倡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長期規劃建立的數字經濟體系。數據基礎設施落後、數字資產界定歸屬與流轉規則模糊、數據共享與跨境流動受限、數據隱私與數據利用博弈等運轉困境是數字經濟時代各國面臨的難題之一,而順應潮流幫助“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完成此方面基礎設施的建設,將對我國數字產業“走出去”極為有利。然而若沿線各國採用Libra彌補這一困境,可能我國的數據產業在“一帶一路”的發展就將受阻。同時,鑑於Libra及其背後隱含的美元本位對“一帶一路”國家法定貨幣可能的相對優勢,從而可能形成良幣驅逐劣幣之效果,影響我國人民幣國際化戰略以及相關國家金融監管及貨幣政策。一旦美國的企業通過區塊鏈技術構建數字貨幣體系,能夠威脅甚至超過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這兩個已經取得全球移動支付領先地位的中國機構,人民幣國際化的道路可能就愈發困難,尤其是在“一帶一路”周邊國家推行時受到的阻力可能更大。更何況隨著央行對於支付系統的審慎監管傾向愈發明顯,非銀行支付平臺在嚴格監管下受到一定限制。隨著壓力的增大,非銀行支付平臺的利潤減少而連帶創新受限,這對我國支付機構“走出去”,尤其是對於擴大在“一帶一路”國家間的影響力不利。

Libra的出現引發對我國金融監管政策的反思。首先Libra的出現證明了數字貨幣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之一,而我國ICO的嚴格管控明顯不利於我國數字貨幣相關領域的發展,以至於Libra的出臺立刻就對我國相關行業產生一定的危機感。監管機構目前處理數字貨幣問題的方向可能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在去中心化的時代,監管機構繼續實施和採用中心化的法律和監管措施加以因應數字經濟發展是否適當存在一定疑問。在數字經濟時代的中心化模式,在國內可能還能保證流暢運行,但是一旦Libra這樣一個去中心的模式出現,去中心的優越性在對比中很可能直觀體現出來。非銀行支付機構面臨著高壓帶來的挑戰,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承受的政策壓力與日俱增。在銀行收取非銀行支付機構大量費用後,非銀行支付機構原有的高額利息收入,現在變成了維持運營的成本,可以說支付寶和銀行定位完全倒過來了。現在銀行收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錢,而相反的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付出高額的成本。原本政策打壓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初衷是為了鞏固金融安全,但是後來發現科技創新被抑制的尤為明顯。

如今的一行兩會政策傾向於單純禁止風險較大的金融創新,本著禁止之後就沒有管理責任對於部分金融創新採取嚴厲打壓態度。最後監管部門就只管發牌照的和原定監管下的,而不理睬未獲牌照的公司。至於這種禁止所造成的金融創新被迫發生方向性變革所帶來的一系列後續結果,監管部門傾向於不承擔監管責任。現在監管部門遇到創新模式不敢監管、不敢擔當而適用“一刀切”政策,抑制了創新也限制住了企業活力,最後導致企業在國際競爭上的失敗傳導回國內市場,這可能才是最大的風險。我國現行管制型金融監管為了剔除涉眾型融資產生的信用風險,更傾向於認定交易的非法性。監管主體不置可否的態度,不但給市場主體以監管套利空間,而且將信息不對稱問題暫時留給了市場。立法對欺詐性融資不作為、對複雜型融資監管缺位,縱容了融資者和中介機構利用非對稱性信息將信用風險轉嫁給投資者。這導致的後果是:一方面將金融科技交易主體擠壓在非常狹小的生存空間內;另一方面在這些交易主體的監管套利中趨於無效,且縱容了融資者和平臺利用信息優勢欺詐投資者,並威脅金融安全和投資者利益。

四、構建因應數字貨幣型全球跨境支付工具之治理

Facebook依託27億用戶群體掌握了全球最為重要的數據流量入口之一,而規模極其龐大的群體及其衍生數據量必定成為Libra的直接競爭力來源。從我國實踐上看,微信就曾經依靠大量的用戶數迅速建立支付體系,並且在短期內就達到能夠威脅支付寶的市場地位的水準。微信支付基於強大的流量入口完成了追趕甚至部分超越支付寶,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而一旦Facebook在全球範圍內建立新的支付體系,並以此為依託打造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不能比擬的專屬流量入口。Libra的出現向我國的支付行業敲響了警鐘,其背後隱含的流量數據入口的爭奪也必須予以重視。必須理性地看待這一事件,更科學、更全面的制定相關產業政策,鼓勵企業大膽創新,儘可能的“走出去”,避免讓Libra最終佔據全球新支付模式的制高點。正如美國議員在聽證會上提到的,不能以阻止技術發展的方式規避可能的風險,技術創新必定帶來模式創新,而應當考慮的是如何監管。

首先,應當為中國企業參與Libra運作開放一定的渠道。參與模式是很廣泛的,應當選擇符合我國監管機關監管要求的參與模式。要能夠知己知彼,從多方面瞭解Libra的情況,更加開放的向Facebook學習先進經驗。同時,最為關鍵的應該鼓勵我國金融科技企業建立自己的數字貨幣支付聯盟鏈體系。監管當局應鼓勵企業在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合理嘗試,因為現在並不知道各自模式之間的優劣,只能是在風險合規的前提下,多鼓勵嘗試各種模式,才有可能跟Libra競爭。所以現在理應更加開放的,鼓勵我國金融科技企業進一步去創新,而不能採用這種“一刀切”的政策去阻止創新。從近年來的很多商業實踐來看,互聯網上的很多創新被貿然禁止後並不會消失,而會以另一種方式重新出現,甚至比之前的影響範圍更廣。面對互聯網創新的出現,一味地遏制效果並不理想,應對其就像治理洪水一樣只能疏不能堵。而我國政府對金融創新目前採取的審慎態度難以改變,更不會允許貿然發幣,所以法律上要立刻進行突破可能非常困難。可以嘗試開闢試點,交由民間聯合地方政府探索在數字貨幣方面的突破,而非直接呼籲國家主導運行。

我國的監管部門應該充分吸收、借鑑支付寶等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成功經驗,在傳統的體系與法律監管框架之外,由地方、民企聯合國企,結合筆者共票理論,在傳統的法律監管允許的範圍邊緣,研究新的一套合規模式。在開始階段不要就創新產品直接定性,也不要將金融創新的產品強行列入原有的認知框架中。而在試點成功之後,再通過立法引入合理監管,在承認創新產品的合法利益時也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這是中國“支付寶模式”已經取得的成功經驗。監管者不能完全依賴私有部門制定規則或合規。市場主體致力於追求利潤最大化,並且受制於自身情形僅依據有限的信息而行動。另外,他們不掌握囊括競爭對手行為在內的體系化信息,其也無法考慮(或者忽視)自身行為後果對整個金融市場穩健運行的影響。所以,合規程序和市場自我矯正並非最理想的。轉向監管試驗的方法,對於像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這樣具有持續不斷變化特徵的領域是必要的。

其次,我國應以更高維度的視角來應對Libra的挑戰,這一視角並非拘泥於技術創新,而是更加針對Libra所代表的制度創新並按照我國國情進行轉化性吸收。我國應當儘快建一套針對數據確權、定價、交易、共享、開放的制度機制。若從技術方面我國跟美國發生直接競爭,並不一定能佔據絕對優勢,但是依靠制度創新是有可能佔據制高點的,我國移動支付的發展就是最好的例子。在制度方面理應更加突破,更加創新,筆者也因此提出共票理論,試圖探索數字貨幣以及與其相關的數據權屬、交易等問題的合理解決措施,即將在英國出版專著《Blockchain and Coken economics》闡述筆者的觀點。筆者將共票翻譯成英文Coken,而不是token。token只是一種計算機用語,只是一種權益的證明或一種標記標識,不足以表達基於移動支付的技術產生的貨幣相關的數據與流量數據的價值,尤其是數字經濟時代最大的價值體現就是數據。“共票”,一即“共”,凝聚共識,共籌共智,是能夠真正共享的股票;二即“票”,支付、流通、分配、權益的票證,是股票、糧票、鈔票三票合一。共票並不是金融工具,而是一個利益分配的機制,是一個基於數據價值確權的一個機制。如果能夠在制度方面鼓勵民營機構通過聯盟鏈,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發行共票,發展中國自己的數據技術化的跨境支付工具。普通民眾掌握自身數據,相當於現在個人無法集中數據實現價值,那麼由共票發行方根據數據大小給其定價,然後給予每個數據提供者甚至消費者共票。但是隨著共票的大規模使用,共票在逐步流通後慢慢變成重要支付工具。所以“一帶一路”上能夠試點共票,能夠贈送共票給中小消費者,有可能共票完成了所需的流通職能而從某種意義上變成了服務於跨境支付的重要工具。

最後,我國理應儘快完成國家層面的技術驅動的監管體系。若只使用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按照僵化的金融法去監管新的這套金融科技模式,出於種種不匹配性,可能造成結果是完全南轅北轍的。需要完成一套新的、符合科技驅動與數字經濟時代背景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應當在現有《電子商務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電子支付的法律框架,儘快出臺針對支付機構的管理辦法或相關文件。發揮政府部門規章的指導性作用的同時,監管部門應對網聯等組織的具體作用予以細化明確,本著更有利於支付企業良性發展的目標,對於支付機構的銀行賬戶監管模式等問題進一步討論。從宏觀視角出發,需要及時立法保障我國支付行業朝向世界性發展,也同時保障我國的數據競爭處於國際優勢地位。這需要我國理性、客觀地應對Libra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進一步完善和優化未來國際競爭的法律框架、發展模式和總體佈局。

結語

我國監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成功經驗,監管政策不能過分限制企業的創新路徑,不能要求技術創新帶來的制度創新完全符合原有的監管模式,而是要探索符合技術創新本質的新監管模式。筆者多次率團調研國外監管機構、相關業界領先企業,深覺中國相應實踐已經走到世界前列,理應進一步加以保持鞏固。應放眼長遠,應該同時考慮全球範圍競爭的客觀存在性,要充分總結中國經驗,開闢符合國情的中國道路。應當充分吸收利用支付寶等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成功經驗,形成中國理論與中國模式,在已有的《電子商務法》的基礎上出臺管理支付機構的相關規章,進一步完善支付行業的法律框架。力爭在以數據為基礎的新一輪全球創新競爭中成為領導者,最終打贏中美數據爭奪這樣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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