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偶遇”,絕了!

這“偶遇”,絕了!


​近日

一名交通肇事嫌疑人撞人後潛逃至廣東

自以為在外潛逃幾個月就能矇混過關

歸來後,卻因打架鬥毆被派出所送至看守所

巧的是,辦理該事故的交警在看守所辦案時

一眼就認出了肇事者

這“偶遇”

真是絕了!


這“偶遇”,絕了!


9月17日19時許

贛州交警信豐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到報警稱

在信豐縣濱江大道發生一起共享單車碰撞行人後逃逸的交通事故

原來,受害人在橫過馬路時

被迎面騎共享單車的肇事者和同伴碰倒在地

在隨後的協商過程中

為躲避責任

肇事者和同伴趁受害人不備拔腿就跑


這“偶遇”,絕了!


經過工作,交警確定了肇事男子系王某

而二人均逃往廣東省惠州市

肇事者的外逃讓案件陷入了僵局

就在民警一籌莫展時

一次巧合讓案情出現了轉機

不久前,辦案交警剛好去信豐縣看守所辦案

在那遇到了信豐縣嘉定派出所城南站的民警

當時他們正要送人執行拘留

交警看到拘留文書上的信息

一下就被吸引眼球

原來

這就是肇事逃逸人!

經核實比對確認

交警立即對王某進行審訊


這“偶遇”,絕了!


經查

王某撞人後因害怕承擔後果便選擇了逃逸並潛逃至廣東惠州

在惠州2個月後

以為此事無多大影響又回到信豐

又因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行政拘留

在看守所恰巧被辦案交警遇到

因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王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

並將處以罰款

同伴唐某也被抓獲另案查辦


這“偶遇”,絕了!


在發生事故後

應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搶救傷員

並及時保護現場

因為一旦駕車逃逸

最終必將按全責處理,嚴懲不貸!

法律法規小講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逃並非可以了之

切莫存在僥倖心理


這“偶遇”,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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