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清單及解答

(廣東地區,2020年2月9日整理更新)

目 錄

1 春節延長假期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

2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

3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年休假衝抵嗎?

4 特殊行業企業提前復工向誰申請?

5 非特殊行業企業確需員工在推遲復工期間工作的,怎麼辦?

6 企業未經批准就復工,有什麼後果?

7 企業能否早於2月9日24時開工?

8 受疫情影響,企業在2月10日後仍不能復工怎麼辦?員工工資如何發?

9 非特殊企業2月10日復工的,需滿足哪些條件?

10 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

11 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未能及時返崗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12 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員工假期安排及工資支付問題。

13 協商一致靈活處理勞動關係調整的問題

14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企業員工工資及生活費支付問題

15 若員工不屬於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復工日期屆滿時仍不復工的,可以直接按曠工處理嗎?

16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終止與被醫學隔離觀察或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員工的勞動合同?

17 公司可否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員工復工問題

18 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問題

19 員工為派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處理問題

20 非勞動關係的退休返聘、勞務合同等用工問題

21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延期開庭審理等問題

22 深圳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勞動關係方面相關舉措

23 相關法律及政策依據

1 春節延長假期[1]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對於該期間沒有提供勞動的勞動者,無需支付工資。

2 延遲復工期間[2]企業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

對於2月3日至9日推遲復工期間,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參照2020年1月30日廣東人社廳通過微信公眾號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計算問題的回應,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人社部與廣東地方規定對於工資支付標準的表述分別為“勞動合同規定標準”和“正常工作時間標準”,企業應採用後者標準,即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予以支付,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即:2月3日至7日企業應安排員工休息並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正常支付工資;2月8日-9日是週末休息日,這兩天安排員工工作的,企業則應給予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按照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3 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年休假衝抵嗎?

應與員工協商一致。職工休年休假是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來統籌安排的,單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但由於現有政策中對於推遲復工期間安排工作及不安排工作的工資標準規定較為明確,即使不安排工作,也要按照停工停產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因此如果企業想要利用安排年休假方式降低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就該事項協商一致。

4 特殊行業企業提前復工向誰申請?

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明確,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的五類企業(一是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二是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三是群眾生活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四是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行業,供港供澳企業;五是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需要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報備。

5 非特殊行業企業確需員工在推遲復工期間工作的,怎麼辦?

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廣東地區延遲復工系強制性規定,非五類特殊行業均不得提前復工,如果確屬需要員工提供勞動的,企業可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但應提前與員工協商溝通。如果員工不同意,則企業不能勉強,也不能作為曠工處理;如果員工同意在家辦公,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參照1月30日廣東人社廳通過微信公眾號對為復工期間工資待遇計算問題的回應,2月3日-7日提供勞動的,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工資,2月8日-9日是休息日,休息日期間員工提供勞動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6 企業未經批准就復工,有什麼後果?

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爆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 企業能否早於2月9日24時開工?

視情況,非“特殊企業”不可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28日發佈的《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除特殊企業【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

非通知中所列“特殊企業”,不得提前開工,員工有權拒絕非“特殊企業”在2月9日前到崗上班的要求。

8 受疫情影響,企業在2月10日後仍不能復工怎麼辦?員工工資如何發?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9 非特殊企業2月10日復工的,需滿足哪些條件?[3]

按照2月3日發佈的《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實施企業復產復工報備制度的通告》,對2月9日後復產復工企業實施報備制度,具體包括:

1 復工企業要滿足以下四個復產復工條件。其中較難實現的是第3項防控物資到位及落實隔離場所。

(1)防控機制到位。企業要明確疫情防控的內部責任機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和工作措施。

(2)員工排查到位。企業要組織對每一名員工的籍貫和14天內去向進行排查。對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建立重點監控類清單,並規勸留在當地暫不返深復工,鼓勵員工延遲返深上班;對來自或者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返廠返單位員工要排查其抵深時間。按規定完善落實企業內部醫學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確保其隔離觀察14天並經體溫測量正常後方可上崗。

(3)設施物資到位。企業要準備必需的防控物資,購置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企業要落實隔離場所。設置有集體宿舍的企業,要設置臨時隔離場所,安排單人單間、相對獨立房間作為疫區返崗人員臨時隔離場所;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按照轄區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確定具體的隔離觀察地點並向所在社區報備。

(4)內部管理到位。企業原則上要實施封閉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本單位生產辦公場所;企業要每日對全體上班人員進行入廠、入單位前體溫檢測,在入口處使用快速紅外體溫探測儀,對所有進入企業的人員開展體溫探測,並按規定上報復產復工人員情況、重點監控類人員情況、員工健康狀況等;企業要做好場地的通風、消毒和衛生管理及隔離區管控,建立和落實復工上崗前個人防護知識全員培訓制度。

2 在開工前須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備,報備實行分級管理。員工人數300人以上(含300)的企業,向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員工人數300人以下的企業,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領導機構報備。其中,建築、交通、水務等市管建設工程項目,由施工單位統一向市有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

3 報備時提交復產復工備案表、疫情防控承諾書(下附樣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清單及解答


復產復工企業疫情防控承諾書

  ____疫情防控指揮部:

  因生產經營需要,我單位按照《深圳市企業復產復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要求提交復產復工備案。我單位承諾,復產復工後,將切實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加強職工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同時,我們將按要求定時報送疫情防控情況,並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如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導致出現確診病例,將依法依規承擔有關責任。

   承諾單位:

   法定代表人:

   時 間:

4 現場審核。區、街道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在5日(自然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備案意見;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不符合條件的,未經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復工復產。

10 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11 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員工未能及時返崗工作的工資支付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2 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員工假期安排及工資支付問題。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在2月9日之後返崗復工或企業不能在2月9日之後正常開工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及各類企業福利假期。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可與勞動者協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深圳地區企業,允許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崗工作人員和無法正常返崗人員的總體工作時間。具體操作見第22條。

13 協商一致靈活處理勞動關係調整的問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遠程辦公、居家辦公、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政府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政府穩崗補貼。

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於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該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14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企業員工工資及生活費支付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15 若員工不屬於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復工日期屆滿時仍不復工的,可以直接按曠工處理嗎?

特殊時期,建議與員工溝通了解實際情況,而後就雙方勞動關係進行妥善、審慎處理。若因員工所在地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期限短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一般而言員工是來得及前往及時復工的;但若因員工所在地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期限較長,超過了用人單位所在地復工時間的,員工則可能因交通受限等而無法前往用人單位所在地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員工所在地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前,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直到緊急措施結束;但在政府規定的緊急措施結束後員工仍不前往用人單位復工的,則單位有權按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或處分。

16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終止與被醫學隔離觀察或確診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員工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勞動者處於醫學隔離觀察期或法定醫療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勞動者處於醫學隔離觀察期或法定醫療期間,勞動合同期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學隔離觀察期滿或法定醫療期結束。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7 公司可否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員工復工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暫時拒絕從重點疫情地區或途經重點疫情地區返崗的勞動者復工,要求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勞動者應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其復工。

如勞動者屬於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或拒不配合治療的,符合相關情形時(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8 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問題

企業應當依法保障患病員工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療的,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深圳地區,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國家或省市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有關人事管理制度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9 員工被派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處理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20 非勞動關係的退休返聘、勞務合同等用工問題

對於非勞動關係的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合同人員等,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公司無需參照勞動政策法規處理。

21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延期開庭審理等問題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2 深圳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勞動關係方面相關舉措

(1)依法依規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社保費的,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2)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

(3)加大援企穩崗力度。

疫情防控期間,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生產經營困難且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5%予以返還。對職工因疫情接受治療或被醫學觀察隔離期間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待遇,按照不超過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的50%補貼企業。

(4)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允許企業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崗工作人員和無法正常返崗人員的總體工作時間。

對於該條靈活用工政策的具體實施,企業可參考將目前停工停產階段員工未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復工後的週六休息日進行調劑,因此停工期間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工資,待復工後,按照員工每個週六調休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按照正常工作日標準支付工資。

(5)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力度。對2020年內根據崗位需要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企業,進一步提高培訓補貼標準,適崗培訓補貼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23 相關法律及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 知》(2020年1月2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2020年1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2020.1.24)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2020.1.2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1.26)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2020.1.28)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2020.1.28)

廣東人社公眾號《官方回應!春節延長假期間、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這樣算》(2020.1.30)

《深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實施企業復產復工報備制度的通告》(2020.2.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2020.2.7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的若干措施》 2020.2.8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師事務所

整理人:劉秀律師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1] 本文所稱“春節延長假期”均指2020年1月31日-2月2日

[2] 本文所稱“延遲復工期間”均指2020年2月3日-2月9日

[3] 各區報備具體申請工作指引,可參照公眾號“深圳發佈”的文章《重磅!深圳各區(新區)企業復工報備具體申請工作指引出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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