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莊子說職場給你解答:針對題主提出的“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這個問題,其核心主要是“兩個條件,一個結果”:一個是“疫情當前”這個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是“如果被感染”,最後一個就是是否被判定為“工傷”這個結果。只要能把“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這些條件下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情況是否是工傷的這個問題講清楚,就基本對這個問題能有個比較詳細的瞭解。

2月10日,除了湖北地區之外,全國大部分地區都陸陸續續復工了,很多人對復工進退兩難,一方面公司催著按時復工,如果不復工又是各種價值觀、公司理念來相逼,甚至不惜辭退;另一方面,疫情當前,復工之後萬一被感染了怎麼辦?畢竟在上班的途中,或者上班的辦公室裡裡,那麼多人集中在一起上班,會加劇職工間交叉感染的風險。

而員工一旦被感染了算工傷嗎?什麼人什麼情況感染了才算是工傷?有工傷和沒工傷有什麼區別呢?如果被判定為工傷,這些醫療費用又應該誰來承擔?

針對這些疫情當下很多人可能都感興趣的關於“工傷”相關問題,我將結合疫情爆發後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一一詳細深入剖析,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

所謂工傷,簡單來說,就是“因工受傷”,具體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工傷界定範圍也很廣,我們主要研究關於這次疫情,工傷應該如何界定?國家明確了一些規定: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三部委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得出兩個重要信息:適用對象和條件

1.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醫院一線的護工、在醫院參與一線防治的一些輔助人員,比如前線志願者或卡車司機)。據此判斷,凡不屬於上述適用對象的,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

(1)新型冠狀病毒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一開始感染沒有明顯症狀,所以很難認定是否因為工作而感染肺炎;

(2)場所無法確定:無法確定究竟是在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家庭、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場所被感染。

2.條件: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按照這個條件分析,即使是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只要不是在預防盒求治過程中,如果感染上病毒,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小結:疫情當前,僅醫護人員和在醫院一線的的護工等人員如果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上了新型冠狀病毒,才算得上是“工傷”,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具體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所以,疫情當前,員工如果感染新冠病毒,顯然不屬於上列內容,因此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前述已經明確,只有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才能算得上工傷。其他人員在其他工作中均不屬於,因感染病毒後的工傷,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加班期間。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道理類似,因此,也不能算工傷。

4.在家辦公期間。因為疫情還沒完全得到控制,有的公司允許公司員工選擇在家辦公,那萬一在家辦公期間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呢?因為病毒的潛伏期比較長,對於員工何時何地感染病毒很多確定,所以上班工作和感染病毒之間沒有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國家新規,即使是醫護人員,也需要在救治工作中。所以,在家辦公如果感染上病毒也肯定不屬於工傷。

5.外出出差期間。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比如員工在出差去武漢等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遇到這種情況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些地區,也做了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6.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這種情況完全是有可能的,因為在復工期間,員工申請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屬於醫護人員外的相關人員,並且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預防工作中感染病毒的,所以算是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提前復工被傳染。如果因為公司讓你提前復工,那性質又變得不一樣。員工在提前復工期間,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不屬於工傷,並且所有費用由企業自身來承擔。

三、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

1.在待遇上不一樣。《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醫療費、康復費、器具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工亡)待遇由企業和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賠大頭”。如果單位沒有參加保險,那麼按標準全部由企業承擔,評上傷殘的起步價很少低於十萬的,企業最擔心這個情況。

而對於員工來說,有沒有認定工傷也是待遇略有差異的。只要認定工傷的,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就可以申請報銷。

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工亡,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亡,那麼各地也規定了一些補償標準,但是比較低,比如北京地區約2萬元左右。相反,如果被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如近期武漢醫生李文亮去世就被認定為工傷:

武漢人社局認定李文亮作為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並經搶救無效去世,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李文亮工傷保險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萬元、喪葬補助金3.6834萬元。武漢市中心醫院在李文亮醫生生前已依法為其參加並繳納了工傷保險,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養親屬符合條件,還將依法核定並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2.在名義上也不一樣。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名義上也不同,比如說如果認定為工傷了,可能會有因公殉職等名義上的說法,甚至還有可能被追授稱號;而如果是非工傷,可能就是一般的職工患病,沒有其他的名義。據報道所知,這次疫情中,有的醫護人員衝在一線,最終不幸因公殉職,比如南京“抗疫”醫生徐輝、衡山縣東湖鎮馬跡衛生院藥劑組副組長宋英傑等。

四、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國家已經明確規定,醫療費用由政府來兜底,所以無論如何,患者都不要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截至2月6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十餘條財稅支持措施。關於醫療費用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明確患者治療費用。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
三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線醫療衛生人員,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臨時性工作補助。

從上面三條措施中,同樣可以解讀為以下三條重要信息:

1.如果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治療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個人免費治療;

2.因新冠肺炎導致隔離、住院等不能上班的情況,單位不能剋扣工資。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確診肺炎,如果被強制隔離導致無法上班的人,企業要給員工照發工資,不能無故剋扣工資。

3.醫務人員和相關人員(前線志願者或護工等),但凡是從事相關工作被感染的,都明確“計入工傷”,也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都可以申請報銷。

五、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

雖然員工如果在復工期間感染病毒,國家會兜底交費,但無論如何都儘量避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保持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具體建議如下:

1.上下班途中:

(1)儘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距離較近的可以步行或者單車出行,距離較遠的可以考慮開車或者和同事拼車;

(2)路途必須佩戴好一次性醫用口罩或者N95防護口罩,包內隨身攜帶含有消殺的溼巾和紙巾;

(3)如果乘坐交通工具,用紙巾包裹抓手部位或直接佩戴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觸,到公司後及時清理手套,保證手部乾淨。

2.上班過程中:

(1)每天及時測量體溫,確保體溫低於37.3℃,如果有體溫異常,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自我隔離;

(2)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開窗保持通風,通風時注意保暖;

(3)食堂就餐時,注意和同事錯峰用餐,避免多人聚集用餐;

(4)減少集中開會時間,如果開會,儘量採用視頻或電話形式,減少人員直接接觸。

做好個人防護,將苗頭扼殺在搖籃裡。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就是保護家人,保護同事,為家人,為社會做最大的貢獻。

總結:疫情當前,走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無論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都要防患於未然,保護好自己。但是人有禍福旦夕,一旦不幸被感染了,應該及時隔離,到當地指定醫院就診。由於是在復工期間,如果就診,就會遇到有關費用及工傷相關問題。

本文從“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四個方面詳細解讀了關於工傷的概念及界定、感染病毒的各類情況分析、判定工傷後的區別、醫療費用等問題。最後,補充了關於“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寧可防護好自己,也不要感染成工傷!


希望我以上的分析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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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說職場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麼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範,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於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範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於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於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範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並不屬於職業病範圍,原則上不屬於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範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範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麼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裡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甦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感謝閱讀,我是@曦有範,關注我解決工作問題,一起輕鬆玩轉職場。END

曦有範


“職入龍門”觀點:疫情階段,員工上班感染肯定算工傷!但卻有爭議性,需大量舉證!雖然疫情階段員工感染的治療費用由國家買單,這並不代表公司可以推卸責任。畢竟疫情期間開工是有生命危險的‘賭局’,誰都不想‘花錢買罪受’!所以,身為弱勢群體的員工,我們需要在疫情階段做到3點自我保護措施。


<strong>一、積極收集證明‘上班被傳染屬於工傷’的相關法律條文和上班證據,防止哪天突然被傳染隔離,措手不及!

防人之心不可無!雖然國家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要求:非生產醫用和民生物資的企業停工,但很多企業還是扛不住生存壓力提前開工。這時,員工就成了疫情階段的最大弱勢群體。

不聽老闆的,疫情過後就肯定沒工作;不聽國家防控疫情指揮,就等於把自己每天暴露在‘死神’面前,隨時有生命危險。

所以,求人不如求己!疫情階段被迫上班的職場人必須要自己整理一整套自我保護措施,以防止自己真的失去工作能力時,被公司無情拋棄!

所以,從提前開工起,我們就要充分收集相關法律條文和上班證據,證明—上班途中感染傳染病屬於工傷!這樣對自己和其他職場人都是合法權益的最好防禦機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分析】這條法律條文告訴我們:在國家未告知疫情隔離措施解除的具體時間前,公司提前開工屬於違法行為。我們有正當權利和理由拒絕上班,在家隔離為國加油!

可以說,此時選擇服從公司安排是員工和公司彼此成全、共渡難關的行為。我們不欠公司的!所以,我們有理由對公司的環境安全和上下班安全機制提出合理要求!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分析】這條則強調:公司在疫情期間提前開工,是需要高度謹慎且具有相對措施的!否則導致員工相互感染、成為新的聚集性傳染源,是要被法律制裁的!

這點是制約老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制約保障!

讓那些老闆學會不抱有僥倖心理!不要總以為出事了只要國家買單就行,他們自己也要為無視法律和員工生命的狂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2、《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分析】這就是我開始說:上班被傳染屬於工傷的爭議性所在。

如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前六條來看,傳染病不屬於普通事故傷害,所以很多人認為不屬於工傷!

但從職業病角度來看:我們在上下班途中被有害物質感染卻是工傷。

所以,上班途中被感染就屬於第七點強調的‘法律、行政認定為工傷的其他形式。’由於很多不確定性和事發突然的複雜性,需要職場人提供更多證明自己上班途中和工作中,暴露在容易感染的環境中的證據。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分析】我個人覺得,這點同樣適用於很多不知道自己被感染還堅持上班的員工,公司肯定難辭其咎!

【總結】盡人事聽天命!我們儘量多收集證明:公司提前開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證明自己在上班路上感染等真實的證據。

這樣,即便自己不幸感染,我們也能保證自己為家人爭取一些合理保障!

當然,如果我們安全渡過疫情期,也不會白努力。萬一日後公司有侵犯行為,這些證據還是能幫我們討回公道的!


二、積極要求公司為員工提供安全辦公環境和保護措施(口罩)這是員工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和疫情階段上班安全的基本保障。如果公司連這點都做不到,還用失去工作做為威脅,那就把這條證據留下,等疫情過後,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分析】這兩條法律同樣適用於疫情防控階段!公司既然讓員工提前開工,就必須給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所以,職場人可以和公司談開工條件!必須每天對工作環境按國家防控疫情要求消毒!必須給員工提供口罩。因為員工購買口罩很難!

【總結】即使公司每天消毒,只要國家沒有通知大家疫情期結束,我們在公司就要時刻佩戴口罩,做好個人防護。

當然,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不出門。這時,你可以把工作進行梳理,和領導商量遠程辦公的方式。

三、如果職場人不幸在上班途中被感染且症狀明顯,不要慌,及時做好4件事情:

第一步:第一時間聯繫公司,告知上班途中被感染或有症狀的實情(記得電話錄音),讓公司安排其他人員交接工作。

為了防止事發突然不好交接工作,建議大家在疫情期工作中採用《大象筆記》等雲存儲功能軟件,把工作中用到的文件都上傳到雲端。這樣一旦我們無法回公司工作,可以遠程進行交接工作。

另外,出於為公司其他同事安全考慮,請提醒公司代為處理和消毒個人用品。

第二步:情況嚴重就去最近有接診能力的醫院就診。就別搭車了,為了他人健康自己走路去吧!

疫情期間,職場人手機裡都應該有一份本市治具備接診能力的醫院名單,以備不時只需!

第三步,和家人電話告知情況,讓他們安心。

千萬不要回家和人接觸!如果你自己有房子,可以單獨隔離不出門!發現有症狀可以先回家自行隔離。積極上報給疾控中心和社區,積極配合治療!這是關愛自己和別人的善舉。

才買生活用品不要叫家裡人來,還是積極和社區相關負責人溝通解決。


第四步:如果自己被隔離,囑咐家屬定期查看工資卡。

因為傳染病隔離停工,員工與公司還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旦公司不照常發工資,可以保留證據,疫情過後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職入龍門”最後總結一下:

現在誰不知道一旦中國公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國家都是免費救治的!但我們依然還要討論是‘否算工傷’的問題,是為什麼?

因為員工在平時和特殊時期都是弱勢群體!特別是那些迫於生計,不得不答應公司提前開工要求的員工。他們更希望自己有更多保障渠道,確保一旦倒下,家裡妻兒老小還有渡過難關的喘息時間。我想這應該是各位企業家應該理解的地方。

而不是想著有國家國家買單員工疫情治療費,自己就真的可以置身事外!

誰讓你的能力比普通員工大呢?你就有更大的責任,保障每一位冒著生命危險開工的員工的合法權益。

起碼,你有保障提前開工員工的安全工作環境的重大義務!

大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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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入龍門


十年HR,我對這個有話語權。一句“感染了”不足以給事件定性。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的應對方案。

首先一點,我們不應該把這次疫情感染,和其他的一些疾病區分來開。

從整個醫療體系來說,或者單從工傷來說,因為復工期間被感染,和其他的工傷適用的標準是一樣的。

只是這一次的疫情,有一個地方比較獨特:

如果確診了,治療期間的費用,是由國家兜底的,不需要個人承擔。但是,如果只是疑似,以及治療好後的調理、靜養或者誤工費用,則是自己負責的。

只是說,如果牽扯到企業,牽扯到工傷,調理、靜養或誤工費,才會和企業掛鉤、和工傷保險掛鉤。

下面,我們具體闡述。

復工期間,不同類型的感染,費用歸屬不同

被感染有很多種形式。雖然是復工,但不一定是在上班地點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的,那就和公司沒有關係。

這種情況下,任何的費用,就按照我上面說到的,治療費國家兜底。其他費用,自己掏。

如果是在上班過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導致的,和公司確實有關係,確定為工傷。

那麼,治療費依舊是國家兜底,其他費用,能報工傷的報工傷,不能報的,要麼公司出於人文關懷,給予了補償,要麼就是自己掏了。

但是,被認定感染肺炎,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結合此次的疫情來說:

工作期間被感染,除非有縣級以上醫院確認,能夠證明工作場所有感染源,或者工作內容是搶險抗“疫”,暴露在“疫”區,而導致自身被感染,不然一般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是在上下班的必經之路上,被動感染了(就是不故意去一些可能被感染的人群密集點),按理是可以認定工傷的。

但問題就在於,病毒這個看不見摸不著,所以很難說清楚,如果被感染,究竟是在哪裡被感染的。

而企業出於保護自身的目的,多半也不會承認工作場所存在病毒。

但如果認定不了工傷,那就享受不了工傷的醫療待遇。

所以,既然復工避免不了,那就要好好保護自己。千萬要注意,儘量不要讓自己有接觸病毒的可能。

做到不去人多的地方、勤洗手、勤通風,均衡飲食、加強鍛鍊。

等熬過了這段高峰期,也就能夠迎來全民勝利的時刻了。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一新型肺炎疫情,當前作為在這種非常時期有的單位真的就應該遵循政府部署的京劇開工生產的要求,更不應該在這種時候冒著生命的危險,冒著給這個抗戰新型肺炎疫情添麻煩的思想來組織生產。有的時候,人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是比工作要寶貴的,所以說作為單位的領導也千萬別自找麻煩,讓這疫情危機四伏的情況下讓員工去上班。

我想說的是,員工在上班的過程當中,如果是真的感染上了疫情病毒。我覺得不管是從法律意義上還是人道主義思想上,都應該有企業負責任的,最起碼給員工在上班造成的病毒感染要負責任。我覺得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想推諉責任,不承擔後果的話,你就可以跟他打官司,我想這場官司只要是找一個律師就是必勝的。而且我覺得這個問題與法律有關係,根據《工傷條例》,《民法傳染病防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據可查的法律條文,我想這個企業也會承擔對你的賠償。總之不能讓員工這個弱勢群體受到傷害。最起碼我說這個企業的承擔醫療期間的待遇,也就是開工資給一些精神補償費什麼的,反正老百姓是應該享受的。


伊春美食美客


1.職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病毒,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12月18日給出的官方答覆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認定工傷,必須同時滿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傷害是因發生了交通事故;③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

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應跟交通事故有關,由於其他原因遭受傷害的,比如感染病毒、自行摔倒,均不得認定為工傷。


2.職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區(比如武漢)途中感染病毒的,是否屬於工傷?

(1)對此問題,有地方規定的,首先依據地方規定處理。《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因此該兩個省的勞動者可申請認定工傷。

(2)其他省區暫無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為工傷,建議按先按照病假處理。


三石成言


【職場問題診斷】大疫當前仍有不少企業紛紛開工,關於這個問題我請教了公司的法務顧問和查閱了相關文件,回答如下:


一,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屬工傷的界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

對於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原則上僅僅在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二,復工後個人注重防範是關鍵

1. 公共場所戴口罩,非常時間即使在辦公室也不要把口罩摘下來。另外,口罩連續使用4小時後更換一下,噴下75%的醫用酒精消毒,在通風處晾乾,備用。

2. 勤洗手,每次洗手在流水裡至少20秒以上。沒有水源的地方,記得用殺菌免洗手液擦拭雙手。

3. 每日早、中、晚三次對自己的辦公區域消毒,噴75%醫用酒精殺菌。

4. 千萬不要開啟中央空調,注意辦公所在地通風。

5. 儘量不要搭乘密閉中央空調的地鐵、空調車。改步行、自行車、電瓶車或私家車出行。

6. 不要人群聚集,開會改視頻,吃飯單獨吃。茶水間、洗手間儘量少聚少聊天。

7. 儘量避免與人肢體接觸,保持1.5米以上距離,改握手為作揖。

8. 上下班都要全副武裝,做好防護與消毒,包括鞋底、包袋、手機、鑰匙包等;

9. 電梯不要擁擠,寧願等下一趟。隨身帶上小棉籤棒按電梯,不重複使用。


10. 如有不適,及時就診,並向有關部門報備。

三,小心防範,均衡飲食,堅持鍛鍊,增強免疫力是應對病毒最好的方法。

復工後,除了日常小心犯法外,還要注意飲食,均衡營養。多吃新鮮的水果與蔬菜,多吸收些VC,這樣可以增強自身的免疫能力。醫學專家張文宏教授都說了,免疫力是目前對付病毒最好的“特效藥”。

最後,祝職場上的所有朋友,平安度過這個疫情期。




我是葛曉惠,作為一個在職場努力工作了20多年的職場資深人士,非常願意和大家一起分享我的職場經驗與案例,幫助大家走出職場困惑。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交流各自的職場心得和疑惑,我也會將盡力解答大家的疑惑,謝謝!

葛曉惠2


當然算工傷,這個不用有任何懷疑,首先是在上班期間,不是在其他時間,其次是被感染,不是自己沒事找事。如果是單位發出了通知,要求職工不許做什麼,只能做什麼,你違反相關規定。那麼對不起,你即使是被感染了,單位也不會把你認定為工傷。因為你是違紀在先。比如違規聚餐。違規離開單位去其他地方(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與貓有緣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朋友別想太多了,按照自己日程走,防護好自己保護好家人才是你最寶貴的財富,我給你的建議有空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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