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線上法律直播課堂第二講!(員工篇)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線上法律直播課堂第二講!(員工篇)

為了讓更多的人瞭解特殊時期的法律要求,

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張家港市組織一批專業律師

開設了一批“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

線上法律直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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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發佈的上一期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線上法律直播課堂開講啦(第一期內容:企業篇)

有幫助到大家嗎?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

各企業紛紛響應國家的號召,

將正式復工時間向後順延,

不少企業開啟了居家辦公的模式,

許多職工也開始了在家上班。

然而,很快有人發現在家辦公

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今天,小司邀請專業律師整理出了

企業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

專門製作了一期

【疫情防空期間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員工篇)

趕緊來看看吧~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特邀律師:

江蘇梁豐律師事務所 朱蕾律師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問 題

01 問

單位安排我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那麼這期間的工資,我可以拿多少呢?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2月2日本來就是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屬於國家增加的特殊假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也不屬於週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問 題

02 問

單位通知我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延遲復工期間,單位可以不給發工資嗎?

不可以,對因政府採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2月3日至2月7日企業應當視同員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2月8日、2月9日本來就是雙休日,員工上班的,企業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 200% 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問 題

03 問

單位通知我用我2020年度的帶薪年休假來抵扣春節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這麼做合法嗎?

不合法。春節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與帶薪年休假的性質不同,不能抵扣。

問 題

04 問

受疫情等影響,單位已經停工停業了,單位是不是不需要給我發工資了?

需要。2020年1月31日,張家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張家港市人社局通告(二)》明確,政府採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後,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什麼叫“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按照單位實際結算月工資的具體時間段來理解,如上月26號至本月25號為單位實際計薪週期,自停工停產第一天開始起算,至停工停產後出現的第一個計薪週期結束,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問 題

05 問

我是湖北的,被確診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期間,單位要給我發工資嗎?發多少?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因為系“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所以該隔離治療期間不受醫療期的限制。

問 題

06 問

我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醫生建議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單位要給我發放工資嗎?

要,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實行病假待遇,執行醫療期的規定。

問 題

07 問

我被單位安排到武漢執行工作任務,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工作,這期間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給我發放工資,合法嗎?

不合法,單位應按照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問 題

08 問

單位經過審批已經復工了,我因當地疫情防控、交通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到崗復工,單位能否以我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帶薪年休假休滿,可以安排員工調休,用休息日抵扣,或者與員工協商。也有員工向企業申請休事假。

對於員工提出因當地疫情防控、交通限制等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比如,當地社區或村委會書面證明,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 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醒員工履行請假手續,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如員工拒不配合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

問 題

09 問

我老家是湖北的,春節期間我雖然回了老家但是沒有被感染,返港後已經隔離了14天,單位現在拒絕我返崗復工,合法嗎?

在醫學隔離觀察期滿經確診無風險的,企業應當接受其返崗復工;企業安排職工延遲上班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問 題

10 問

單位決定延長的春節假期,安排我們休年休假、調休,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求統一安排職工休年假,但須將此安排明確告知員工。所以,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延長的春節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勞動者休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扣減勞動者工資。

對於職工累積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春節法定假期之外統一安排職工調休,職工拒絕調休的,用人單位無義務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即,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後,安排調休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只有在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勞動者才有權要求企業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資。

問 題

11 問

我是來自非疫情重點地區的返程人員,按規定在家隔離觀察14天,這14天單位要給我發放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 題

12 問

我們單位是口罩生產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我提前返崗,我可以拒絕嗎?

如無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

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經許可提前復工,並通知勞動者提前返崗工作、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勞動者因被隔離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確實無法到崗的,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應當為提前返崗的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並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用人單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

問 題

13 問

我們單位是生產醫療器械的,為滿足疫情重點地區醫院的需要,必須趕工,可以要求我每天上班12個小時嗎?

可以。《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問 題

14 問

單位派我到疫情重點地區出差,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問 題

15 問

因疫情影響,單位可以對我進行調崗降薪嗎?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在實務中應注意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生存權保護之間的動態平衡,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酬標準,但其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具體來說,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調薪應當滿足以下兩方面要求:第一,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有關於調整工作崗位和工資報酬的約定或規定;第二,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問 題

16 問

延遲復工期間,單位安排我在家辦公,單位可以減半發放工資嗎?

不可以。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直接撥打12348免費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進行諮詢。

冬將去,春可期

山河無恙,人間皆安

抗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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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法治同行”线上法律直播课堂第二讲!(员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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