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手”生產疫情防控物資企業緊急復工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籲青)今天,廣東高院發佈了首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案例包括妥處醫療機構債務、恢復醫用設備生產、加快困難企業重整、延緩民營企業繳費、助力小微企業復產。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和廣東高院《關於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廣東各地法院在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中,特事特辦,急事快辦,及時採取網上開庭、線上調解、微信聯繫、電子送達等方式,努力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快速解紛。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案例反映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救護、企業復工和生活供應工作順利進行,依法提供更有力有效的訴訟服務和司法保障。

案例1 某商業保理公司與某醫院、某醫藥公司債務糾紛執行和解案

湖南某縣人民醫院和某醫藥公司因購買藥品糾紛,經法院調解,應分期向某商業保理公司支付貨款2800餘萬元。該醫院在去年支付2015萬元欠款後,未按期償還剩餘款項。今年1月,商業保理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剩餘貨款842.5萬元。

深圳前海法院審查認為,某醫院為當地新冠肺炎定點救治醫院,短期內難以支付大額資金;某醫藥公司目前也因疫情等因素無力支付欠款。經及時組織各方當事人異地線上協商,最終促成商業保理公司同意醫院和醫藥公司延期和分期支付剩餘欠款。

案例2 某銀行與某設備公司債務糾紛執行和解案

某設備公司是廣州專門生產醫用紅外熱成像儀的企業,2019年起因股權糾紛導致拖欠銀行貸款。經法院判決,應償還銀行借款2700餘萬元,2019年因銀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凍結了公司賬戶,對法定代表人採取了“限高”措施。

廣州黃埔法院審查認為,某設備公司生產的紅外熱成像儀是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資。經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決定調整變更部分執行措施,商請首次查封法院移送本案抵押物的處置權,依法解除對該設備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和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使該公司緊急復工,生產出紅外熱成像儀用於疫情防控。

案例3 深圳某塑料製品公司破產重整案

深圳某塑料製品公司是一家涉及飲用水、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配套生產企業,因過度投資等原因陷入財務危機。2016年,深圳中院根據債務人申請依法裁定破產重整。2017年,該公司曾提出重整方案,但未獲通過。今年1月13日,該公司再次提出重整方案,獲得債權人和出資人同意。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某塑料製品公司重整中沒有中斷經營,並有一定盈餘,其生產的飲用水瓶等產品為疫情防控期間急需生活用品。在1月21日依法裁定批准公司重整方案後,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指導破產重整管理人加快推動重整資金到位,促成重組方2月5日即全部支付了1.1億元重整資金,及時完成資金分配;2月9日向寶安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復工,2月12日獲得批准;2月 14日即恢復正常向客戶提供純淨水、油脂等生活用品。

案例4 某運動器材公司與某市公積金中心行政決定糾紛撤訴案

某運動器材公司系臺資民營企業,因資金緊張拖欠80名職工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責令補繳118萬元住房公積金,因而引發行政訴訟糾紛。

中山中院審理認為,目前正處於疫情防控時期,根據上訴人的實際經營情況,主持當事人進行協調,雙方同意法院提出的“補繳期限延展至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協調方案。市公積金中心出具了同意延期補繳函,該公司申請撤回相關80宗案件的上訴和起訴,法院審查後裁定予以准許。

案例5 某農產品配送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債務糾紛執行和解案

馬某經營的農產品配送公司與黃某經營的食品公司是商業合作關係,雙方因債務糾紛引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食品公司應分期支付拖欠農產品配送公司的7.3萬元欠款。馬某近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東莞市第一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雙方均為服務民生保障的中小企業,受目前疫情影響都有資金壓力,食品公司因營收減少,暫時缺乏償還能力。經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債務人分7期償還欠款。法院根據雙方協議情況依法支持某食品公司恢復正常經營,暫緩納入失信名單等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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