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現在在醫院搶救。這算不算是工傷?

放下浮躁


到底人不認定為工傷,不能單從表面進行認定。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條例中雖然說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但事實是,員工確實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傷害,就要從員工的工作時間,性質,以及其他的客觀情況去進行分析了。

所以說樓主的提問,並不能從員工是自己騎車摔倒而立刻判定為——不是工傷。


類似這種案件的確還有很多,其中出現過某地方在出差過程中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也被認定為工傷。


所以,是不是工傷,條款是死的,人是活的,要根據客觀情況,和不同地方的社保部門的處理方法。


花半仙


過來人用親身經歷告訴你,不算。

14年冬天,單位同事夜裡加完班回家,在途中電摩摔倒,骨折,後來我幫他辦的所有手續,因為是行政單位,先去了當時的人社備案,人社查了相關條例後明確答覆,不能算工傷,因為這是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引起的意外事故。當時他不甘心,又去了交警大隊問情況,這邊也無法出具證明,最後不了了之。

後來,我研究了一下,原來條例的確是這麼說的,人家做的沒毛病。條例規定:一、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二是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三類交通工具的事故傷害。

你對照的看一下,就知道不符合條件,因為意外是自己造成的,非他人要素,再者,不是這三類交通工具造成的。

只能說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安全設施,有備無患。


莫念


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算不算工傷?

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必須要符合以下情形,才屬於工傷。

一、“上下班途中”必須符合3個條件

“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但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必須滿足以下3個條件才能成立。

1、上下班為目的;

2、在合理時間;

3、合理路線。

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拐了一個大圈去市場買菜;或者上下班途中,去朋友家喝茶聊天了1個小時後回家發生交通事故等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此,題主的“上下班途中”必須滿足上述3個條件。

二、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4月21 法釋[2014]9號)第一條規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同時,在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提供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文書、事故現場示意圖等材料。

因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交警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

三、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是否能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如果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那就不能認定工傷,只能以人身傷害賠償方面起訴相關責任人或用人單位。

綜合上述,“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必須符合上述3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缺一不可。由於騎電動車摔倒你責任是自己,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溫馨提示: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近親、工會組織可以在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和諧勞動關係,曾擔任6年勞動仲裁員,專注於勞動法律法規,歡迎大家交流與關注。


和諧勞動關係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算不算工傷?我的觀點是:能不能認定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法條:

一、在上下班途中:①在合理的時間內往來於工作場所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②在合理的時間內往來於工作場所與父母、配偶、子女的合理路線;③在合理的時間內,合理的路線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例如接送小孩、買菜等。

二、非本人主要責任:關於責任的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三、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因此,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摔倒,要想認定工傷,在摔倒時,要及時報警,並且拿到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上確認非本人主要責任,這種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一些注意事項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文件;

  3. 初次診療資料、門診病歷、醫療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等診療證明覆印件(提交工傷認定時需要與原件核對);

  4.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下班路線圖、居住地證明;

  5. 受傷職工身份證複印件;

  6. 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

二、工傷認定的一些重要時間點:

  1. 用人單位需在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受到事故傷害之日起一年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若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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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是工傷。其原因如下: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對於上下班途中,定為工傷的情形做了明確的規定: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二是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三類交通工具的事故傷害。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上下班途中做了更為準確、合理的界定,但也沒有突破上述兩類情況。

其次,你提到的情況是:上下班途中,這符合工傷認定的場景條件;但是“騎電動車摔到”的受傷狀況,是個人單方、自己摔到,既沒有事故的另一方、更不是條例規定的三類交通工具造成。也就是說,你說的情形,是明顯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因此,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不能算是工傷的。


周律師工作室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所以,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如果題主說的情況是自己在上班途中摔傷,不屬於規定的範圍內。

當然,如果是被機動車撞傷,性質就不一樣了。如果有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報案,交警部門會開具責任認定書。認定書上本人若負事故主要責任就不能申請認定工傷,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都可以申請。

簡單來說,要界定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主要就是看責任主體是不是自己,如果主要是自己的責任導致了事故,就不能算作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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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不是工傷?我們先來看《工傷保險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關鍵詞:上下班路上、非因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

那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問題,首先,上下班路上這個條件滿足了,其次,非因本人主要責任與交通事故這兩個條件是否滿足呢?

交通事故責任問題,是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來認定的,自己騎電動車摔倒的情況,一般沒有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即使有,那也是員工自己全責,畢竟是單方事故。

而我們說了,交通事故必須是”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即無責任、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才可以。主要責任和全責都不滿足認定工傷的條件的。

所以,上下班騎電動車摔傷不屬於工傷範疇。

類似案例還有很多,比如上下班路上自己走路摔倒了,也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之前有個案例,一員工在上班路上,在地鐵站被擁擠的人群踩傷,社保部門也沒有認定工傷。

近些年來,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人知道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屬於工傷,但具體規定,很多人還是模糊不清的。以為是要上下班路上受傷就是工傷,這是錯誤的認知。

實際上,工傷認定是社保局的事情,不是用人單位的事情,即使用人單位認為是工傷,社保局不予認定,員工也沒法得到工傷待遇。


濟南律師柳為為


本文共分兩篇,一是工傷1-10級的賠償標準;二是工傷認定的實務要點。

第一篇:工傷賠償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8;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6;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4;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2;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4。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採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20萬元;

六級傷殘:16萬元;

七級傷殘:12萬元;

八級傷殘:8萬元;

九級傷殘:5萬元;

十級傷殘: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9.5萬元;

六級傷殘:8.5萬元;

七級傷殘:4.5萬元;

八級傷殘:3.5萬元;

九級傷殘:2.5萬元;

十級傷殘: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後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採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資為6054元,則喪葬補助金為6054元×6=36324元。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卹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據國家統計局公佈,2018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實際增長5.6%。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9251元×20=785020元

注:以上標準均基於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第二篇:工傷認定實務要點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麼,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注意:職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過48小時搶救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本項僅列舉了搶險救災這種情形,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覆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人社部關於達退休年齡工傷認定最新規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對達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做了新規定,規定了兩種情形可以認定工傷: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七、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認定要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認定要點】對於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砸、呼氣灑精含量i詞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於 (等於) 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因此,不能認定工傷。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麼證明自殘或者自殺。


文秘君主


有個朋友的公司員工下班途中騎電單車自己跌倒搶救無效死亡了,交警判定書是員工全責導致自己跌死,到社保局報案申請工傷認定才知道這個情況不屬於工傷的


志偉101


有可能算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根據你提到的情況屬於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騎電動車摔倒也算是交通事故。並不只是需要兩輛車相撞才算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

能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看產生的交通事故屬不屬於本人的主要責任,為了避讓違章的車輛摔倒、自己走神摔倒、道路問題摔倒...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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