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山西忻州法院近5年審結非法集資類案件104件

中新網山西新聞6月15日電 (劉小紅)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5日召開“打擊非法集資”新聞發佈會上,發佈了8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藉此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我防範和法律保護意識。2014年以來,忻州全市法院共審結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104件,挽回經濟損失3.72億餘元。

近年來,忻州市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案件多發高發,給群眾無論從精神上、還是財產上都造成極大傷害,也給整個社會帶來諸多不安定因素。為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我防範和法律保護意識,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新聞發佈會上發佈了8起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五峰賓館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本案社會影響面廣、受害群眾眾多、輿論關注度高。

據介紹,200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李某文等人先後以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名義,未經相關金融機關批准,以自身發展需要為由,僱傭社會閒散人員,向該公司的內部員工和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至2014年7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億餘元,經五臺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實際造成參資人員經濟損失兩億七千餘萬。

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各吸收存款9.4億餘元及3700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上述四被告人行為也均已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也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某文在擔任五峰賓館集團法定代表人期間參與吸收本金1100萬餘元,數額、人數相對較少,時間較短,但其行為也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理應得到懲處。

該案於2017年12月25日由五臺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單位忻州五臺山風景名勝區五峰賓館、山西五臺山五峰賓館集團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和25萬元。被告人李某祥、劉某林、馬某柱、李某榮、李某文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尚欠參資人員的款項予以追退。宣判後,被告單位五峰賓館、五峰賓館集團、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並予以採納。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2014年以來,忻州全市法院共審結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104件,其中審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86件,審結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8件,判處罰金2985萬元人民幣,挽回經濟損失3.72億餘元。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處負責人郝偉說,非法集資一般披著看似合法的“外衣”,主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公司化運作,利用關係網進行誘騙,以中老年群體作為重點誘騙對象”為主要特點,欺騙性較強,誘惑性極大,輻射面廣,受害群體多。參與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國家不予代償。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遏制非法集資犯罪,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除了有關部門緊密協作,司法機關重拳打擊外,也需要社會公眾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築牢防範非法集資的第一道防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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