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提個醒: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應納稅所得,而不是經營利潤


提個醒: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應納稅所得,而不是經營利潤

2019年1月份,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在該文件中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新的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對於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之一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納稅人沒有正確的理解,需要進一步強調。

錯誤理解一:“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經營利潤”。

如圖:

提個醒: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應納稅所得,而不是經營利潤

這是我隨手在百度上搜到的信息,某律所的律師在解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等同於“利潤”。

實則,“經營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該律師的解答是不正確的。

“經營利潤”主要是指企業通過經營活動形成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的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指的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經營利潤”在所得稅範疇應該稱為“實際利潤額”,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企業在判斷自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時,不應只盯著經營利潤。

案例:某企業的年度資產總額、職工人數兩個指標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而經營利潤為301萬,如何才能讓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有朋友說:企業在12月份為職工多發放1萬元獎金,使企業利潤降低到300萬元,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顯然這個方案有問題,因為企業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時,會有很多的調整項,企業經營利潤300萬元,應納稅所得極大概率超過300萬元。


錯誤理解二: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的認定數據為對”本年度經營利潤“進行調整後的“納稅調整後所得”。

納稅人在判定自身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時,對於“應納稅所得”額的判定,不能只盯著本年度數據,還應考慮是否還有“可彌補的虧損”。如果存在“可彌補的虧損”,企業應該以彌補虧損後的所得作為判斷依據。如圖:

提個醒: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應納稅所得,而不是經營利潤

因此,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納稅人有”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即使本年度經營利潤超過300萬,進行納稅調整且彌補完以前年度的可彌補虧損後,也未必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納稅人只有正確掌握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指標的標準,才能對相關的數據有正確的判斷,不做盲目的無謂的籌劃。


如果您覺得文章有幫助,請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及時獲取實用好文章!

「理個稅」提供最專業個稅資訊及籌劃與綜合管理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