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


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

1.執行終結: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 ④追索贍 養費 撫養費等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 無收入來源的 ⑥其 他情形

2.仲裁製度在;仲裁與訴訟互斥,只能選擇一種

3.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體現;必須以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為前提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5.仲裁必須書面訂立協議,口頭約定無效

6.勞動能力鑑定 60 天內作出,可延長 30 天;鑑定不服的在 15 天內再申請

7.工傷的停工留薪期最長 24 個月 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保險基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27 個月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23 個月本人工 資 三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21 個月本人工資 傷殘津貼 一級 90%的本人工資 二級 85%的本人工資 三級 80% 的本人工資

9.保險基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18 個月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16 個月本人工 資 七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13 個月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11 個月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9 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一次在支付 7 個月本人工資

10.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①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工作的單 位為承擔工傷責任的單位 ②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用工單位工作期限因工傷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 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③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 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④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 法規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 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 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⑤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 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



11.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到竣工驗收合格止

12.提前竣工,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延長工期的,辦理延期手續

13.施工安全施工應急預案至少每 3 年修訂一次

1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15.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然後 1 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報告

16.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30 日內傷亡人數補報;大事故 7 天一補報

17.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事故組織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省 級人民政府、市級政府、縣級政府調查 特大事故以下的等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 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參加

18.事故調查報告自事故發生 60 天報告;可延期 60 天 120 天

19.安全事故處理批覆,15 日內作出;特別重大 30 日內作出,可延長 30 天 60 天

20.不必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技術交底施工

21.建設單位安全責任:①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②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 ③不得提出 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 ④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⑤不得要求購買 租 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⑥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⑦裝修 工程和拆卸工程的規定 15 日前備案 ⑧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2.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情節 嚴重的 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5 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23.編制安全施工大綱(施工)→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監督施工企業 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監 理)→確定建設工程安全費用(建設)

24.腳手架、模板等必須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5.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 施工許可證

26.申請資質所用的材料 ①資質申請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③企業章程複印件 ④企業資產證明覆印件 ⑤企業主要人員證明覆印件 ⑥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複印件 ⑦安全生產有關材料複印件 ⑧國家規定的 其他材料

27.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屆滿 3 個月前,向許可機關申請延續;法人代表等需要變更時,辦理 變更手續 1 個月內辦理變更

28.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等,應當重新審核

29.責令整改最長期限不超過 3 個月

30.被撤回的資質企業在 3 個月內,向資質機關提出比原來資質的低的申請

31.撤銷資質的情況:①資質機關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取得的 ②超越法定職權准予的資格 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對不符合申請的企業准予的資質 ⑤依法可撤銷

32.外商投資承包範圍 ①全部由外國投資 捐款 贈款的工程 ②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 授予的建設項目 ③外資等於或超過 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④由中國投資但是技術困難不能中國建設的 工程

33.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條件的單位

34.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 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 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5.禁止越級承攬工程,禁止以他人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6.禁止個人以個人名義用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承攬工程

37.二級建造師不予註冊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申請在兩個或以上的單位註冊 ③未達到繼 續教育 ④受到刑事處罰 尚未執行完畢 ⑤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 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 冊之日不滿 5 年的 ⑥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 3 年的 ⑦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 2 年的 ⑧在申請註冊之日前 3 年擔任項目經理 期間,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施工的 ⑨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單位要求 ⑩年齡超過 65 歲 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

38.註冊建造師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情形:①聘用單位破產 ②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③聘用單位 被吊銷或撤回資質證書 ④已與聘用人解除勞動關係 ⑤有效期滿未延期註冊 ⑥年齡超過 65 歲的 ⑦死亡或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⑧導致註冊失效的其他情形

39.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不少於 120 課時,必修 60 課時,選修 60 課時。每增加一個專業,必修 30 課時 選修 30 課時。繼續教育以集中面授為主,同時探索網絡的方式

40.二級建造師可擔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且不得擔任兩個及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除非:① 同一工程相鄰分段分包或分期施工 ②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 120 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41.註冊建造師享有的權利 ①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②保管和使用本人註冊 證書、執業印章 ③繼續教育 ④獲得勞動報酬

42.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註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43.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44.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 放棄 變更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 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代理意見不屬於證據

45.當事人陳述: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46.書證:合同,票據,書信,文件等

47.物證: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遵循"優先提供原件或原物" 原則

48.視聽資料: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 話取得的資料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9.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50.證人作證情形可不出庭的: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災 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



51.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 知 鑑定人拒不出庭的 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52.勘驗筆錄應有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53.證據的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 不提供擔保的 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 對情況緊急的 必須在 48h 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 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4.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 後 必須在 48h 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的 立即執行;申請人在法院採取措施後 30d 內不依法提起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解除保全

55.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 第一審查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 15 日 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 少於 10d;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 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 視為未逾期 屆 滿前申請延長

56.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 2 年

57.特殊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 4 年

58.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超過 20 年,法院不予保護

59.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①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 的 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②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 ③未 履行期限合同的 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計算 ④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 ⑤返還不當得利請 求權的 ⑥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

60.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 6 個月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61.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62.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履行義務而中斷

63.審判程序:一審、二審、審判監督 一審最長 1 年半

64.起訴的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 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④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5.起訴方式應採用書面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66.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受理,應當在 7 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 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67.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報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答辯狀;人 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 5 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受理

68.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 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69.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

70.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採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

71.民事訴訟審判程序:起訴→受理→開庭審理

72.開庭審理的程序:開庭審理方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筆錄→宣判

73.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74.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及時足額支付 勞動報酬的 ③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 權益的 ⑤合同無效的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76.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 度的 ③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 完成本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7.用人單位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 1 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 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協商也未能達成一致的

78.經濟性裁員時 優先留用的三種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 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 6 個月內重 新招用人員的,優先招用被裁員的

79.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 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④女職工在孕期 產期 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 續工作滿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 ⑥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80.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 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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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 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④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解散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 按照國家法規 執行

82.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 1 級到 4 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用人 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 5 級 6 級傷殘的 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經工傷本 人提出 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否則用人單位不得終止;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 7 級至 10 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8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 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性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84.勞務派遣用工只是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85.臨時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 6 個月的崗位;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 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內 可以由其他勞動者 代替的工作的崗位

86.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87.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88.職業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周

89.實行縮短工作日、不定時工作日、綜合計算工作日、計件工資時間

90.法定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日

91.勞動者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9.勞動安全生產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從事 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92.對懷孕 7 個月女職工 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 90 天的產假;女職 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一個嬰 兒,增加產假 15 天;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42 天產假


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100 個必備知識梳理

93.禁止招收不滿 16 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國家規定的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等級制

94.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95.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 12 個月;累計繳費滿 5 年不足 10 年的 領取失業保證金的期限最長為 18 個月;累計繳費 10 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 24 個月

9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從失業保險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97.勞動爭議的範圍 ①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②因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 議 ③因除名 辭退和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④因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 培訓以及勞動保 護髮生的爭議 ⑤因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 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發生的糾 紛 ⑧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 保險發生的糾紛 ⑨法律法規的其他勞動爭議

98.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99.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 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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