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6年8月,周某通過互聯網分別購得高精密鋼管、射釘器、消音器等配件及鋼珠、火藥,並自行組裝成槍支一把藏匿於其住處內。
2017年10月,公安人員根據公安部下發的《網絡販槍案線索》所載涉槍買家的姓名、電話及收件地址查找至周某住處,周某隨即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4月,一審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查獲的自制槍支一把、黑色瞄準器一個、鋼珠、火藥若干,予以沒收。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
法庭調查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周某認為自己是通過網購獲取的零部件,只是拼裝成了槍支,且主動交代罪行,原判量刑過重。
檢察員表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
本案爭議焦點為:
1.網購槍支零部件後自行組裝槍支,是否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2.民警上門抓獲時如實供述,是否構成自首?
周某辯稱自己網購行為合法,組裝的槍支在性質上只是玩具,不具有殺傷性,且藏在家中,社會危害性小。另外,周某認為在民警調查時自己主動交代了組裝槍支的事實,行為應當構成自首。
檢察員則表示,周某自行購買零部件組裝槍支一把,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且民警是在確認周某涉案嫌疑後前往其住處將其抓獲,周某當場如實供述,系坦白罪行,不構成自首。
法院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原判定性正確。公安人員系根據線索前往周某住所,其雖當場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並非自動投案,依法不構成自首。原判根據周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所作量刑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除特殊人員外,任何個人都不能私自擁有槍支、彈藥。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公民非法制造、買賣、持有槍支1支以上或非成套槍支散件30件以上即可入刑,切勿因個人興趣或一時好奇而觸犯法律。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呂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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