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追債過程中“老賴”墜樓,債主被判無責

追債過程中“老賴”墜樓,債主被判無責

方偉(化名)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2014年方偉因借款逾期不還,債權人李某將方偉及其妻子訴至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償還李某借款本金40多萬元及利息。

但判決生效後,方偉夫婦仍沒有按時還款。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方偉夫婦書面承諾對借款本金和利息分期償還。但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後,方偉夫婦仍沒有如約履行。不僅如此,二人還玩起了“失蹤”,先後採取搬家、換單位、換手機號等辦法,致使李某的債權一直未能得以實現。

2017年某日的晚上,李某和朋友王某等人一同外出,無意間碰見了失聯已久的方偉,於是上前要求其還錢。方偉稱“我不欠你錢”並企圖離開,雙方僵持不下,李某隨行的朋友王某遂報警,並協助李某將方偉一起拉至派出所。民警在瞭解情況後,告知經濟糾紛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雙方商定等到天亮後,一起到法院作進一步處理。在等待天亮過程中,方偉借上廁所之機,給妻子發信息要求妻子把銀行卡里的錢趕緊轉走。李某和王某等人為防止方偉逃跑,守在廁所外。方偉為求脫身,嘗試通過衛生間的窗戶脫離“險境”,在翻窗過程中不慎墜樓身亡。

方偉家屬認為,債權人討債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並導致其墜亡,遂訴至法院索賠。本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本案中債權人的討債行為屬於合理限度內的私力救濟,不構成侵權,無需賠償。

近年來,類似本案的民間借貸案件屢見不鮮。由於個別債務人的不誠信舉動,導致債權人的債權遲遲無法實現;又或者即使獲得了勝訴判決,但執行仍是個老大難問題。為此,很多債權人為使債權儘快實現,在選在法院公力救濟的同時,還採取了私力救濟的方式,為了追債,自行或僱人跟蹤、騷擾、威脅債務人,甚至藉助“黑社會”等勢力進行暴力追討。這些討債方式很容易演變為民事侵權行為,使用不當會激化矛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在本案中,債權人李某在發現方偉並拉住方偉要求還款以及全程跟隨守候等行為,目的是為了確保天亮後共同到法院處理債務問題,並非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李某和其朋友王某的行為屬於合理範圍內的私力救濟行為,沒有超過合理和必要的限度,雙方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方偉在此過程中,甚至可以自由活動和收發手機短信,可見債權人並不存在侵權行為。而方偉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明知危險仍試圖借上廁所之機翻窗逃離派出所,不慎墜樓致死,其過錯明顯,應自行承擔責任,債權人李某等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法院的判決完全合法且合理。

文丨許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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