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兩個石樁引發的鄰里矛盾

兩鄰居,對相鄰土地達成協議,後因被告私自將雙方通行的生產路挖斷,在其果園牆東南處載了兩個石樁,引發矛盾。近日,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審理了這起排除妨礙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金某立即拆除位於某村杏樹底果園牆東南、北20公分處的兩個石樁。

原告段某與被告金某均系白水縣某村三組村民。原告段某、被告金某分別為戶主承包了位於白水縣某村杏樹底的土地,該地為南北走向,原告段某土地在西,被告金某的土地在東。1991年為方便經營果園,經過協商,原、被告達成如下協議:1、將杏樹底的土地分為南北兩塊,北邊由原告段某耕種,南邊由被告金某耕種;2、在被告耕種的土地東留有1.2米的生產路,由原、被告進出果園通行。後原、被告在其互換的杏樹底土地上種植了蘋果樹,在被告蘋果園牆東留有1.2米生產路,由原、被告進出果園通行,至到2017年9月份以前雙方一直按照協議履行且相安無事。2017年9月份收蘋果期間,原告段某私自將雙方通行的生產路挖斷,為此雙方發生矛盾。後被告金某認為其蘋果園牆東20公分包含在其承包的土地範圍內,於2018年3月份在其果園牆東南、北20公分處載有兩個石樁,僅留有1米的生產路供原告進出果園通行,原告認為被告所載石柱妨害其進出果園,故訴至本院。另查,原告段某挖斷的生產路已修復平整。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相鄰權人處理相鄰關係引發的糾紛,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雙方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因土地互換後發生糾紛,繼而發生打架,嚴重影響了雙方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段某與被告金某互換土地後南北相毗鄰,且在各自互換后土地上建立了蘋果園,雙方約定在被告果園牆東留有1.2米的生產路,供原、被告進出果園通行,就互換後的土地雙方於1998年6月30日分別與某村三組簽訂了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書,且於2016年為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被告雙方按照協議將被告果園牆東1.2米土地供雙方進出果園通行,至到2017年9月份以前雙方一直按照協議履行且相安無事,該約定符合土地互換的法律規定,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現被告在其果園牆東南、北20公分處栽立石樁,違反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違反了處理相鄰關係原則精神,且妨礙了雙方進出果園的正常通行,故被告應當予以拆除。遂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被告亦拆除其立的石樁,徹底化解了雙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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