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景象之一,並能按規則供給合法、有用證明的,能夠諮詢自己單位,能夠請求提取自己住宅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締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宅的;
2、徹底損失勞作能力或重度殘疾,這是常見的狀況之一,並與單位免除或停止勞作聯繫的;
3、員工及家庭成員因嚴重疾病,發作了意外的話,或發作嚴重傷害事故導致家庭日子困難的;
4、正在享用鄉鎮居民最低日子保證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5、員工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
6、離休、退休的;
7、租住住宅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8、出國久居或赴港、澳、臺區域久居的;
9、歸還購買自住住宅告貸本息的;
10、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免除(停止)勞作聯繫的;
11、與單位停止勞作聯繫一年以上未再作業的;
12、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形成家庭日子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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