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文海:當初,我認為這事密不透風

 ●懺悔人:文海

  ●原任職務:海南省文昌市委常委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8年3月23日,文海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已扣押在案的其家屬代為退還的贓款人民幣86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其餘贓款人民幣340萬元。

  ●犯罪事實:文海利用其擔任海南省文昌市市委常委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鄭某等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黃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黃某人民幣1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已過了知天命之年的我,本可以走上一條灑滿夕陽的金輝坦途,至少在常委的位子上體面地退下來,享受政府給的各種待遇,頤養天年。然而,我卻沒有守住底線,利用職權通過他人幫助開發商要回被政府收回的兩塊土地,先後6次受賄人民幣1200萬元。平心而論,自從收下這1200多萬元的好處費後,我的心就開始忐忑不安,整日擔心,害怕東窗事發。激烈的思想鬥爭之後,最終,還是僥倖心理戰勝了理智。

  很快,我將收受的好處費給了母親800多萬元,讓她在海南省萬寧市老家蓋房子用。另外,堂哥在萬寧市老家蓋房,我送給他100多萬元。當時,我認為收受好處費之事密不透風。然而,我卻根本不曉得“牆有縫,壁有耳”的道理。時隔6年後的2017年7月12日,我收好處費的事被人舉報。我被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動員家屬積極籌款退贓共計人民幣860萬元。

  在辦案人員的耐心教育與幫助下,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有了一個徹底的反省認識。我真正認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是一種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的行為,是一種對權力缺乏正確認識的行為,是一種長期以來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不重視的結果,是一種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的腐敗行為。我違背了黨的有關規定,辜負了黨組織寄予的希望,辜負了上級領導多年的培養,辜負了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我所犯下的錯誤,實質上就是犯罪。

  進一步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我覺得有兩個:一是自己的思想變質;二是受僥倖心理支配。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才將黨性原則、黨紀國法拋到腦後,心安理得收下那麼多好處費,最終步入歧途,成為人民的罪人。

  往事不堪回首,自己20歲時考上了廣東省一所中專學校,畢業工作之後由於勤奮好學,專業素質過硬,5年間,我脫穎而出,相繼升任副科長、科長。因為學歷太低,自己參加海南大學經濟法專業成人教育大專班學習。2000年12月,又通過自學獲得了海南大學經濟法專業本科畢業證。後來,我還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在取得本科學歷之後,組織上提升我為副處級幹部。後來,又讓我擔任文昌市委常委。

  應該說,我對法律、對黨的紀律是爛熟於心。那麼,我為何還要觸碰紅線呢?那就是我對法律、對黨的紀律缺乏敬畏心,在金錢面前敗下陣來。痛定思痛,我從一名副處級領導幹部,墮落成為人民的罪人,這巨大的人生反差,不只是自己應該反思的,其實也給手握重權的黨員領導幹部一個警示。而犯罪帶來的後果不但毀了自己的前程,還給家人平添了痛苦。這些樸素的道理,只有失去了人身自由時,我才曉得。

  房有千間,夜眠八尺。錢再多也是身外之物,不義之財終歸有害。似乎誰都明白這個道理,自己更是明白得很,但面對金錢誘惑,我又把這淺顯的道理拋到九霄雲外。人的理智有時是脆弱的,遇到迷障更會受其所惑,僥倖心理會佔上風,利用職權收受不義之財時,想的是天知地知我知你知,殊不知伸手必被捉的至理名言。

  (江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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