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為別人借錢做擔保,還不了要擔什麼責?

2018年11月,李某向張某借款8萬元,借條上寫明瞭借款期限1年和年利率24%,李某懇請朋友魏某作為其擔保人,魏某爽快地在借條上簽寫了保證人及其姓名,但對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沒有約定。現在借款期限已到,由於李某不能向張某償還借款,張某就要求保證人魏某來還款付息,但遭到魏某的拒絕。張某準備到法院起訴魏某要求其儘快還款。那麼,張某有資格要求魏某還款嗎?

說“法”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由於魏某在為李某的借款提供擔保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範圍,故應當對李某的全部借款以及利息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鑑於李某在借款期滿時不能向張某履行債務,張某若只起訴魏某要求其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法院會依法支持的,但張某必須在借款期滿之日的6個月內起訴,否則,魏某的保證責任就消滅了,法院就不再予以支持。

這裡提醒人們以下三點:一是當你為別人借錢當擔保人時,一定要明確保證方式,特別是要清楚連帶責任保證的後果,同時要明確保證的範圍。二是當你借錢給他人並要求他人找第三人做保證人時,一定要求第三人在借據等債權憑證或借款合同上明確標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第三人僅僅是簽字或者蓋章,而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那麼債權人就無權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三是作為債權人,一定要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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